“十·一”旅游消费应注意“三要”“三不要”
2006-10-11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唐凤阳 浏览:4304
“十·一”黄金周在即,计划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旅游投诉也不断增加。从以往旅游消费投诉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广告宣传误导、违反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缩水、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项目、降低住宿标准和车船档次等。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使消费者在 “十·一”黄金周旅游愉快,滁州市消协、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2006年第六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慎选旅行社。应选择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正规合法的旅行社。要注意查看证照是否经当年年审,其提供的旅游合同是否是旅游局监制的四页格式合同。出境旅游,要查看其是否有经营出境旅游的业务资格。
二、要签订旅游合同。在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详细规范的合同,明确对方应该向你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
2、所安排的餐厅、食品、住宿、交通工具标准;
3、旅游的活动日程、路线、参观项目。
三、要及时投诉。如果发生旅游质量、服务纠纷要及时向旅游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选择旅行社不要只追求低价格。一些旅行社报的价看似便宜,但价底质更底,甚至在旅行中减少旅游项目或增加很多额外的费用。所以消费者选择旅行社时,要认真了解其诚信度、信誉度,不要把价格高低作为唯一选择。
五、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有的旅行社在招徕顾客或者签订合同时,会在口头上随便做出承诺,但消费者要求履行时就拒不承认。所以消费者在作出旅游决定之前,对经营者在广告中承诺的内容,一定要仔细询问核对清楚,以免上当受骗。
六、不要花冤枉钱盲目购物。一些旅游区针对顾客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出售物品时,往往采取各种方法出售假冒商品,如果买了这些商品,消费者因为路途遥远不方便投诉,而自认倒霉。因而,在旅游地购买商品时要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选购,并且索要购物发票,以便发现问题后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