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赠票两年内未用失效
2008-6-27 来源:中消协网站 作者:岑丹 浏览:25252
案情:
王某获某公园赠票(票上标有赠发日期,但未标明参观期限),承诺可由其免费参观。但王某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去参观。两年后,当王某持赠票要求免费参观时,被公园管理人员以内部规定取消该种赠票为由拒绝。王某提出质疑,公园管理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赠票的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可以撤销?笔者认为,本案中有关赠票的赠与行为生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所调整的是“财产关系”,而赠票表面上是赠与对方免费参观的权利,但实质上仍是可以用财产(货币)做为对价的,因此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本案中公园对王某的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应当履行相应的免费接待参观的义务。
本案中,虽然王某获得的赠票具有效力,但是由于他相当长期限内未要求行使参观权利,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内未要求履行”,受赠人王某自接到赠票后两年内未要求行使权利,应视为超过合理期限,赠与人某公园已无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受赠人支出的交通费等必要费用。
综合以上案情和法律规定分析,本案中公园对于王某的赠票行为有效,只是由于王某的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
笔者笑谈:
就总体而言,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实践性合同,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据说,《合同法》做出此项规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年特大洪水,不少企业和个人向募捐单位信誓旦旦,在新闻媒体上风风光光,最后是一分不捐。若是这事放到现在,这些企业和个人可是“吹牛也得上税了”。不过希望不是起因于天灾人祸,而是些捐资助学之类的好事。
此外,在实践中,即使是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因赠与人撤销时给被赠与人带来损失,由受赠人全部承担损失明显不符合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则的。因此,对于撤销赠与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合同法》中有关缔约过错的规定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即使是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也还是慎重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