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加工被“减肥”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2008-6-27 来源:中消协网站 作者:岑丹 浏览:7303
案情:
北京消费者周女士将一枚重5克的黄金戒指给北京得明首饰加工部经营者郑某加工,并且在旁边看着郑某操作。加工完成后,周女士向郑某交付了加工费。但她多留了一个心眼,让郑某将新戒指称重。称重后,周女士大吃一惊,原重5克的戒指只剩了4克。
周女士与郑某理论,双方争执不下,周便打电话向北京市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投诉。周女士说,她一直在旁边看着郑某进行戒指加工,却没有发现郑某在什么时候使自己的戒指“减了肥”,真是防不胜防。
2004年4月11日,顺义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后,要求郑某补足所缺重量、双倍赔偿其所缺黄金价款 200元;执法人员还将郑某的经营工具暂扣,并且对郑某的这种欺诈行为进行了立案。
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自己的首饰重新加工时,一定要警惕,防止加工过程中被人偷梁换柱,而且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要及时投诉举报。
点评:
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在首饰加工行业截留原料的问题也不是新鲜事。本案中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消费者周女士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周女士挽回了损失,使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在本案中,工商执法人员还暂扣了不法分子的经营工具,并立案查处,也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从法律的角度讲,截留消费者黄金原料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重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由于一克黄金的价值并不是很高,所以适用工商法规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笑谈:
本案中,不法分子很幸运,周女士没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法分子即使不被拘留,也要惊出一身冷汗。本案中的不法分子还算比较实在,光知道截留黄金原料,忘了连秤上也做手脚了,尤其是称的时候计量还准确了。
本案中,消费者周女士很困惑,不知道对方在眼皮底下如何截留黄金原料的,这件事不奇怪,不法分子只要小手指一捻的手法就可以将黄金料顺出来,如果加出一些化学办法,那周女士就更看不出来的。据说,曾经有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化学家,当纳粹德国的军队将占领他的祖国时,他表示要将诺贝尔金质奖章留在祖国,所采用的办法就是用化学溶液将金奖章化掉,等战后置换出黄金而重铸。好在我们有些不法分子没有这些化学常识,这也算是广大消费者的万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