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商局、消协系统二00八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9-3-18 来源:滁州市消协 作者:唐凤阳 浏览:4914
酒瓶爆炸伤右眼 消协调解获赔偿
全椒县襄河镇居民吴忠群于2007年7月26日在自家因啤酒瓶爆炸,炸伤右眼,伤残八级,投诉到全椒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接诉后,全椒县工商局12315中心、消协及时与啤酒厂取得联系。厂方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最终,双方于2008年11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4万元。该案成为2008年度我市消费维权个案赔付最高的案例。
积极维护外地消费者权益 树立良好的滁州对外形象
2008年7月29日,上海市居民李某到滁州信访局上访反映:其于2008年6月12日委托滁州某家装公司装修住房,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为37000元,李某预付一期工程款15000元。4天后家装公司未如期动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又重新签订第二份装修合同。在随后的装修中,双方再次发生争议。李某到信访局上访,要求退还剩余工程款6120.57元。信访局将该案转滁州市工商局调查处理。
接诉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指定由市局12315指挥中心、市消协以及开发区工商分局共同处理。对李某反映的问题,家装公司答辩投诉内容严重不实。按家装公司计算 ,只应退还李某工程剩余款1671.59元。双方争议相差4448.98元。
为促使争议解决,工作人员主动加班加点,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家装公司退还李某剩余的预付款3800元。8月18日李某对已经执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又反悔,要求家装公司再赔偿其4503元。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我们可以不再受理。但是,考虑到李某是外地人,我们要对外树立良好的滁州形象和投资环境,为此,又组织双方两次调解,使李某再获400元交通补助。通过二十天的努力,使一起由消费争议引发的上访事件得以圆满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
轮胎质量有问题 车主集体讨说法
2008年3月23日上午,滁州市运输公司来安县分公司的孙正国代表公司的三十位车主到来安县消协投诉:他们公司于2007年9月在某客车公司订购了三十辆客车,双方约定配置 “双钱牌”轮胎。但在接车时,发现客车公司擅自将原配置调换。当时客车公司承诺轮胎如有质量问题包换。2007年11月上旬三十辆客车的轮胎不同程度出现裂痕,要求厂方更换问题轮胎,但一直没有回音。
接诉后,来安县消协十分重视,立即向市消协作了汇报,并展开了调查。经多方努力, 08年5月17日上午达成协议,为三十位车主挽回经济损失75850元。使一起影响大、人员多的集体投诉案件得到圆满结束。
热情公正调解 瓜农获赔三万
2008年7月全椒县十字镇农民郭某到南谯工商分局城东工商所申诉称:他种植的60亩西瓜几乎绝收,怀疑是在腰铺镇一农资店购买的3吨复合肥有问题,请工商部门维权。
城东工商所立即将此事向分局作了汇报。分局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冒着酷暑赶赴现场,收集证据。同时与市农委以及市农技推广中心取得联系,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经田间现场勘查、鉴定肥料、查看土壤墒情,推广中心认为该案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经销商销售肥料后缺少技术指导,而瓜农种植的田间土壤条件差也是减产重要原因之一。最终双方于2008年8月14日达成了协议,由经销商赔偿瓜农损失30400元,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卖假肥坑农 杜某赔偿又被罚
2008年4月10日,明光市古沛镇姚成家等41户农民花26860元从经营者杜某处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7.5吨,用于169亩西瓜地施肥。施肥后发现西瓜长势较差,怀疑复合肥有问题, 41户农民于6月10日到明光市桥头工商所申诉。
经检测,该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对此,工商部门采取保护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责令经营者杜某赔偿41户农民29230元。同时,对杜某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非法所得5500元,罚款34000元的严厉处罚,受到当地农民的拍手称快。
电池渗液灼伤眼 厂家给予一定补偿
2008年6月2日,定远县消费者谷某从县城一家商店购买了两节东莞市某厂生产的5号电池,装在玩具上给孩子玩。6月6日下午3时许,孩子在玩玩具时,因电池渗液不慎误入眼中引发孩子嚎啕大哭。经过医院诊断,孩子的右眼角膜受伤,用去医疗费1000多元。谷某找到商家要求赔偿遭拒绝。谷某向定远县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生产厂家联系,7月22日,厂家回函,称这种电池是锌锰干电池,不会对眼睛造成伤害,孩子的眼伤应该非电池所伤。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厂家同意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一次性补偿给谷某2000元。
逾期交房 赔偿数千
天长市消费者崇某于2007年5月22日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购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前交房,如遇恶劣天气不能施工可作相应延期。逾期交房90日内按房款万分之一按日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按房款万分之二按日支付违约金。2008年7月6日,房产公司交房,逾期96天。崇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天长市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
房产公司认为:崇某预购的商品房因为在施工期间遭遇恶劣天气导致停工,致使公司延期交房90多天。这在预售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不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消费者不能认可。为此,工作人员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咨询得知:恶劣天气导致工程停工,应当以工程监理机构出据不能施工的监理记录为准。由于房产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其强调的理由不成立,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7月21日,天长市工商局12315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房产公司向崇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
虚假宣传 退货还款
2008年10月29日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金某申诉称:他因脑血栓双腿不能行走,靠轮椅推着走。滁州市某销售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产品,说该产品不仅能起到保健作用,还能治疗多种疾病,并将老人背下楼,用轮椅推到销售中心进一步宣传各种产品的作用,骗其购买产品6759元。老人回家使用该产品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引起全身不适,多次找到销售中心要求退货退款,均遭到拒绝。无奈的老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琅琊区工商分局。
接诉后,分局立即会同辖区工商所,对销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责令该销售中心对金某购买的产品做退货处理,当老人接过退还的6759元时,激动地连声称赞12315真好。
打工住宿被盗 315调解获赔偿
2008年9月26日,四川打工者牟某来滁州市打工,入住滁州市明光路某宾馆。第二天早晨醒来时,发现房门被撬开,随身携带的1820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票据等被盗,牟某当即向公安部门报案。随后,牟某向琅琊区工商分局12315中心申诉,要求依法维护其消费安全权。
琅琊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诉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局汇报并会同辖区工商所进行调查了解,工作人员指出被诉方安全防范存在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方赔偿牟某现金400元,同时免费为牟某提供住宿30天,每天按60元标准计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0元,使外地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包装盒磨损退货受阻 及时投诉得到解决
二OO八年七月,张某在凤阳县某通讯器材店花1380元购买一部手机。在手机三包期内,张某发现手机出现显示屏发热、待机时间短等质量问题。张某随即要求退货,经营者同意其要求。但店主补充说:“我店规定退货不能影响第二次销售。你的说明书和包装盒已经磨损,需要收磨损费50元,否则不予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到凤阳县消协、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经查,张某投诉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经营者把1380元手机款全额退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