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领导及有关单位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于2011年元月正式成立。这是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近年继成立消费仲裁庭以来的又一件大事,对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建设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积极化解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广泛性,情节较简单,法律后果比较轻微等特点的消费纠纷,的调解,控制矛盾总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二)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消费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三)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调解委员会在纠纷调解中,以案释法、以事议法,开展法律和道德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地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四)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积极的安全文明创建等活动,推动消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开展民主监督等工作,不断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操作。
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一套简便快捷又严谨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个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书”,填写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受理调解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消费纠纷通过“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做简要记载。
(三)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纠纷情况,做好“调查笔录”。
(四)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做“调解笔录”。
(五)制做调解协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对纠纷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做“人民调解协议书”。
(六)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记录”。
(七)归卷。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并加封面。只填写“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而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简易纠纷,可以不归卷。
三、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
(一)《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定该制度,具体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制度、委员会人员构成、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示内容以及会议制度等。
(二)《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调解制度包括受理范围、纠纷登记制度、回访制度、重大消费案件快报制度、文收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等。
(三)《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办法》。为提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水平,提高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制度包括调解员考核制度和调解委员会考核制度。
(四)《消费争议调解员聘用管理办法》。为强化责任机制、提高投诉工作质量、增强工作效率,消费者协会会同各级司法部门对具有调解员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考试、聘用、发证。对调解员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许多新的消费纠纷出现,纠纷的主体及内容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唐省长、金局长在省消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讲话精神,努力实现"四个要"、"四个继续"和"三个转变",履职尽责,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消费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