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鞍 山 市 司 法 局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文件
马 鞍山 市 消 费 者 协会
马消协〔2011〕2号
关于成立马鞍山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激化工作、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及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的精神,本着多渠道、方便、有效解决消费纠纷的宗旨,探索新的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新途径,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发挥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经研究决定:设立马鞍山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鞍山市司法局 马鞍山市工商局 马鞍山市消协
二○一一年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