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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2011-1-14   浏览:4423

      一、受理范围
      1、根据《消法》“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4、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28项条文,消费者因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的时的纠纷。
      5、其它诸如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的纠纷属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消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均应进行登记,填写《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2、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纠纷简要情况,并由登记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登记日期。
      3、登记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之当事人;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告之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4、调委会应当定期将受理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受理调解登记汇总表》,并妥善保存。
      三、回访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解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
      2、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等。
      3、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
      4、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
      四、重大消费案件快报制度
      1、发现重大消费案件应在48小时内上报一级组织。
      2、重大消费案件快报范围:
      ⑴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案件;
       ⑵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案件;
      ⑶可能激化矛盾的重点案件;
      ⑷因消费纠纷激化酿成群体性上访案件。
      3、重大案件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起动应急机制预案)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填报《重大消费纠纷快报表》。
      五、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人民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2 、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调解事务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装订人民调解业务卷宗,一事一卷。
      3、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
      ⑴卷宗(封面);⑵卷内目录;⑶调解申请书;⑷受理调解调解登记表;⑸与当事人谈话笔录;⑹调查笔录;⑺证据材料;⑻调解笔录;⑼人民调解协议书;⑽回访记录;⑾其他材料。
      4、经调解不须出具出面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每年集中装订一次。
      5、人民调解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因调解重大复杂的消费纠纷而形成的人民调解业务卷宗,保管期限可延长至十年。
     6、人民调解文书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统计制度
     1、根据需要设立各种统计簿册,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认真填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不漏报、重复上报统计数字。
     3、将登记并调结的案件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并上报。
     4、调委会各种统计薄册、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账,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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