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王某因饭店开业,邀请其朋友张某等前来庆贺,当燃放烟花爆竹时,爆竹花筒掉落在张某额头上,造成张某额头被爆竹炸伤,随即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缝了5针,花费医药费546元。为此,张某找到王某要求理赔,遭到王某拒绝,随后张某求助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消协了解到情况后,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掌握双方当事人的态度。王某称,张某并未在该店就餐,不应由该店赔偿其损伤,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后,方才明白,该损伤应由其负责赔偿。
【处理结果】:了解到该规定后,王某愿意一次性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费、误工费等546元。双方自愿和解。
【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人们关注的还仅仅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问题,而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先合同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即以要约发出之时至合同订立中的义务。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负的责任指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始于要约发出之时,终于合同成立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