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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鞋质量引摩擦 消协调解促和谐

2011-2-16   浏览:3223
【案情简介】
20101123,消费者胡女士在宿州市某店购买女童鞋一双,价值158元。新鞋穿着不久,就出现问题,于元月9日前后,鞋面大面积起皮。胡女士带着鞋子及票据要求专柜给予调换。而专柜营业员却认为此情况属于走路引起鞋子褶皱,并无质量问题,不予调换,双方发生争执。于是胡女士于元月18日到宿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或者调换。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宿州市消协接到胡女士的投诉后,观察了胡女士带来的发票和破损的女童鞋,认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三包”范围之内。随即打电话联系了该专柜的销售人员,并说明情况。在调解过程中,虽然专柜销售人员刚开始不愿为胡女士调换童鞋,但在消协工作人员提供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后,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专柜销售人员态度转好,当时便承诺为胡女士调换,胡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品牌童鞋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胡女士所购买的童鞋在“三包”有效期内,鞋面出现了大面积起皮。专柜销售人员虽承认鞋子确是他们产品,却以走路鞋子会有褶皱为由推卸责任。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以上规定,所售童鞋出现质量问题时,经营者不应无故推诿,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近期,市场上换季打折活动较多,关于鞋子开胶、断裂、两只鞋子不一般大,鞋跟不一般高等投诉也较多,商家以各种借口推诿责任更是常见。所以关于鞋子的投诉也是最近一段时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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