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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消费者协会2010年典型案例

2011-2-23   来源:和县消协   作者:刘静   浏览:3182

 

和县消协二〇一〇年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一、农药使用须谨慎 切勿杀虫又伤苗
案件回顾:今年6月份,村民刘某在和城沈巷镇某一农资经销点购买了25斤的某品牌韭菜种子用于栽种,育苗一周后发现该韭菜种子没有发芽,于是刘某立即找到经销商进行理论,但经销商认为种子质量问题没有,故不予以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刘某转而向和县消协沈巷分会投诉寻求帮助,要求赔偿。
处理办法:县消协沈巷分会工作人员接到刘某的投诉后,在了解详细情况的基础上,立即组织人员并邀请农技人员前往农田进行实地调查。经农技人员鉴定,韭菜种子不发芽主要原因是育种方式不当所造成。有鉴于此,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经销商没有履行告之义务,指导农民育种不详尽,导致种子不发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使经销商认识到自己对所售种子未尽到清晰准确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同意赔偿刘某600元,对此结果刘某表示满意,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消协点评多年来农村出现大量的因农资质量问题或使用方法不当而造成农民损失严重,重要因素之一是农资经营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无相应的专业知识,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有的甚至误导了消费。在此要提醒广大的农资经营者要提高专业知识科学指导,不要因小失大,给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另外,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农资后,一定要完好保存购物凭证。如果购买和使用农资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或消协反映。一方面可以尽快为自己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更多农民上当受骗。
二、消费者窝心 开发商一房两卖
工商调解双方言和
 
案件回顾:今年126日,和县农村消费者吴某交付了第二笔129485元的购房订金后,开发商销售人员在收据上还注明着是“交××小区1号楼103室购房款”,可到了2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订购的103室却变成了105室。吴某纳闷不已:这可是2868/平方米,105.9平方米的房子啊,莫非是开发商认为我是乡下人,就随意调换,背后会不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于是,吴某来到了和县消费者协会华阳分会进行投诉。
处理办法:和县消费者协会华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在开发商的楼盘示意图上,103室与105室是二栋设计、结构完全一样的楼房。同面积、同价格、同朝向,中间只隔着一条巷子,都无阳光遮挡。那么吴某订购的103室怎么变成了105室了呢?原来销售部的一工作人员于22就将103室房屋销售给了另外一消费者,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到了23,吴某来签订购房合同时,他才发现自已的错误。这时他在未与吴某沟通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吴某订购的103室改写成105室。从而导致了这起购房纠纷。对于这起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最终达成消费者同意将原选购的103室调换至105室,开发商则在签订的原购房合同价款上,给予消费者一次性18000元的补偿。
消协点评:房地产开发商对这起房屋买卖犯如此低级错误实属不该。首先,应当认定吴某的买卖合同成立。吴某选中这套1号楼103房,并为此付了129485元的购房订金,虽然开发商与吴某之间没有签订书式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这一收一付的行为,至少可以推定双方有房屋买卖的事实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口约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单方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应以诚信为本,不能施以欺诈,开发商对此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三、商家拒开发票错    消协维权解难题
案件回顾:和城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1588元。付完价款后,张女士要求经销商提供发票,可经销商却百般推辞,只肯开收据不肯开发票,否则需另交60元,才能开发票。张女士非常不理解,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办法: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陪同张女士一同来到电器商城,找到其负责人理询问原由,并指出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发票,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义务,商家如果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就是一种违规行为。该电器商城负责人向张女士承认了错误,并补开了发票。
消协点评: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既是财务收支法定凭证、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又是税务稽查重要依据,还可作为处理消费纠纷的依据。然而,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难的现象却很普遍。商家不愿开具发票,原因很简单,除了经营管理原因外,就是为了逃税。隐瞒发票的使用情况从而隐瞒实际的收入情况,就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商家拒开发票或设置开票障碍,有时也是为了逃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家必须依照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此,在消费者结账索要发票时,商家如果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就是一种违规行为。
 
 
 
四、啤酒中有异物消协调解百倍赔偿
     案件回顾: 今年的9月5日,陈先生在一家饭店用餐,购买了二箱啤酒。在饮用啤酒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啤酒瓶内有黑色固体物,这时啤酒已经饮用了一半,再看还有一瓶未拆封的啤酒瓶内也有黑色固体物,陈先生很是气愤,用餐的愉快氛围也因此被破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与该啤酒包装上标示的销售服务电话联系但一直未果,于是急忙投诉致电和县消协沈巷分会。
  处理办法: 当消协人员来到现场时,发现啤酒瓶内确有黑色固体物,当即向饭店的老板了解情况,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到场后,对啤酒中的异物表示认可,并向陈先生赔礼道歉。消协人员对经销商指出根据《消法》及《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要求经销商今后一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不要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消协点评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们也提倡生产者或者经销商做出高于此规定的赔偿,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也让商家接受教训,更好的提高食品卫生环境。
 
五、 啤酒瓶成餐桌“炸弹” 消费者投诉获赔
案件回顾:朋友聚餐本来是件很高兴的事情,可在就餐过程中却因为啤酒瓶爆炸伤了人,确实令人扫兴。因啤酒瓶爆炸而伤了脚面的消费者王先生,在和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拿到了3000元的赔偿金。家住和县某镇的王先生和朋友在家中聚餐,围坐在桌子前吃饭时,突然,一声巨响,旁边地上放着的一个啤酒瓶发生爆炸,一块玻璃迸到了他的脚面,顿时,血流如注。王先生感到刺心般的疼痛,亲戚见状忙把她送到县医院治疗。出事后,王先生的家人多次与啤酒的代理商联系,但对方一推再推,其家人只好向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办法:在和县消费者协会的介入下,代理商同意了赔偿,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消协工作人员本着为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给代理商及厂方打电话。最终,在消协的耐心调解下,厂方同意赔偿王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王先生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消协点评啤酒消费中因酒瓶爆炸伤人事故屡见不鲜、每年都有。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小心饮用啤酒,谨防啤酒瓶成“餐桌炸弹”,同时一旦发生受伤事件,应认真收集保留好证据(如受伤时的照片、啤酒瓶碎片以及医院病历)并及时投诉。
 
六、约定消费”单方毁约无效
案件回顾:女士于2009年年底在纯净水公司买了300元的水票,开始接受公司的送水服务。今年的四月,金女士在使用水票时得知水票已作废,不再使用。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公司此前已经通知原来老用户来公司换新水票,现在换新票时间已过,所以不能再给金
女士提供送水服务了。如此,金女士还未来得及消费的价值300元的水票转眼就变成了废纸。金女士将纯净水公司投诉到县消协。
   
处理办法:县消协受理后认为,金女士购买的水票并没有时间限制,那么公司就没有权力单方面作废她的水票。消协要求该公司按原来的约定无条件换发新水票或按原额退款。经县消协调解,该公司按金女士要求换发了新水票。
消协点评随着消费形式的多样化,约定消费已走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根据《合同法》规定,金女士和纯净水公司之间通过要约、承诺等形式形成了意思明确的约定消费。《合同法》还规定,要约双方无权力单方面改变约定,也不能撤销约定。所以,该公司必须按约定给金女士继续提供送水服务,而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该饮用水公司单方面宣告水票作废,并不能导致与消费者债权债务关系的结束。法律规定,凡是这种合同出现免除自己义务,剥夺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等条款的都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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