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7日,广德县东亭乡颂祥村居民龚世成在广德县东亭乡新街超市购买了8桶九龙山泉矿泉水,购买后给其工人饮用,共饮用了3桶,饮水的工人便出现了腹泻、肚子痛等症状,同时在剩下的矿泉水桶内发现青苔等杂物。龚世成根据桶上外包装的电话号码与厂方联系,厂方来人承认其矿泉水生产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后双方私下协商未果。2010年9月8日,龚世成便到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卢村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卢村分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过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0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并明确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双方对饮用矿泉水致腹泻没有异议,只是对赔偿损失数额存在分歧。经消协调解,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矿泉水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腹泻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了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消费者直接与生产者产生联系,工人因饮用出现问题的矿泉水致腹泻,厂方对此无异议。所以当产品损害事实发生时,消费者就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而消费者提出的支付医疗费、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合理要求,但因这几名工人造成整个过程的延误而导致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厂家也只能承担部分责任。而不能全盘承担了。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使用商品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的安全因素,安全权时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更是如此,这也是对经营者和生产者最基本的要求。
广德县消费者协会卢村分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