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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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2010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件

2011-03-15   来源:县工商局法制股   作者:霍山县消协秘书处   浏览:5517

 

一、              XX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案
 
2010年1月20日,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霍山县工商局对XX工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安庆中石化分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2吨,货值9000余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县工商局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罚款陆仟元人民币”的处罚。
 
二、    XX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案
 
2010年5月16日,霍山县工商局与儿街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XX无照无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为。经查,该户未经文化部门许可,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属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违法行为。霍山县工商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XX销售假冒“迎驾银星”酒案
 
根据举报,2010年4月8日,霍山县工商局前往佛子岭镇街道XX经营户处进行检查,当即查获涉嫌假冒“迎驾银星”白酒54瓶。经查,该批白酒是当事人从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计10箱,已出售一箱,货值3480元。经安徽迎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迎驾银星”白酒。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白酒9箱,计54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人民币”的处罚。
 
 
 
四、    熊某等人非法销售医疗器械案
 
2010年6月4日,霍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贩卖假药,遂前往黑石渡镇,发现熊某等人正在销售“风湿骨痛贴”等医疗器械。通过现场查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发现有伪造嫌疑,通过湖北省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确系伪造,该产品系无生产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风湿骨痛贴’,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处罚。
 
五、    霍山县XX新型环保建材厂生产不合格混凝土实心砖案
 
根据举报,霍山县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XX新型环保建材厂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厂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库存3万元,货值57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伍仟元人民币的处罚。
 
六、万XX无证行医案
2010年8月20日,霍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举报,反映有人无证行医。该所遂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下符桥镇XX村XX村民组,发现万XX正在为病人进行静脉输液。通过调查,万XX系该村卫生室村医,此次在XX村民组进行的医疗活动未经村卫生室同意,属私自诊疗行为,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壹千伍佰元人民币”的处罚。
 
七、***型材店销售不合格铝合金型材案
 
2010年1月2日,霍山县工商局依法对霍山县衡山镇**型材店经销的铝合金型材进行抽检,经阜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铝合金型材0.25吨,货值59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铝合金型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霍山县工商局依据该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6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八、XX书店销售非法盗版“寒假作业”案
 
2010年2月9日,接举报,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XX书店经销的“寒假作业”进行检查,查明该批“寒假作业”是提供给霍山二中使用,计9000本。经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鉴定其系盗版他社名义、盗用他社专用书号的非法出版物。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XX书店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并没收9000本盗版“寒假作业”的处罚。
 
九、霍山县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复混肥案
 
根据举报,霍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4月12日依法对霍山县XX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混肥料(BB肥)进行了抽样。经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库存10吨,售价1000元/吨。县质检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进行整改;罚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的处罚。
 
十、酒瓶爆炸伤眼 消费者依法获赔
 
2010109,霍山县消协接到我县但家庙镇大河厂村马**消费者家人的投诉,称2010101晚饮用在附近商店购买的啤酒。当马**从打开的啤酒箱中取啤酒时,啤酒突然发生自爆,炸伤其左眼,疼痛难忍,并在眼睛部位流出鲜血。家人随即把马**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一边到医院看望伤者并安慰消费者抓紧治疗,一边和啤酒生产厂家及代理经销商联系,第一时间向生产企业通报了案情,取得厂家支持。由于县医院的医疗条件有限,随后又转入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持续治疗,眼睛的外伤治好,但造成终身眼残,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消费者治疗期间,县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取证后,把消费者家属和厂方代表聚到一起进行多次调解。
在县消协的耐心调解下,201134双方达成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啤酒生产厂家承担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及补偿款等总计16000元。当日双方在消协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至此,历时近4个月消费争议调解终于圆满结束,消费者对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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