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我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等786件次。其中申诉297件,已办结236件,办结率为79.46%;举报36件,已办结33件,办结率为91.67%;咨询450件次;建议2件;其他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7.41万元。
一、消费者申诉的基本情况分析
本月受理消费者申诉297件,其中商品类208件,服务类89件。
1、从商品类申诉类别上看:家用电子电器类54件,占25.96%;家用器械类18件,占8.65%;百货类37件,占17.79%; 烟、酒、饮料、食品类20件,占9.62%;农用生产资料3件,占1.44%;医药和医疗用品类2件,占0.96%;建材类11件,占5.29%;其他商品类63件,占30.28%。(见图1)

图1 商品申诉类别比例图
2、从服务类申诉类别看:餐饮服务3件,旅馆服务1件,居民服务9件,修理维护服务2件,公共设施服务10件,物业管理服务1件,装饰装修服务1件,邮政服务3件,金融服务8件,保险服务 7件,电信服务11件,培训服务1件,互联网服务14件,其他18件。
二、消费者咨询的基本情况
本月消费者咨询450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266件,其他工商业务的184件。
三、消费者举报的基本情况
本月共受理消费者举报36件,已办结33件,办结率91.67%。其中反映假冒伪劣商品7件,电视广告、虚假宣传4件,黑网吧2件,商标侵权3件,无证无照经营6件,食盐搭售及价格问题14件。
四、三月份申诉的主要特点
(一)商品质量问题
三月份申诉数量较大的仍是家用电子电器类产品,其中主要是通讯器材类的手机问题,投诉的主要原因是手机产品质量低劣,手机出现故障后销售商不能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将产品质量问题归咎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鉴定责任推给消费者。其次是百货类,百货类商品主要涉及服装鞋帽等日常用品。
(二)服务类申诉上升
一是洗染业类申诉,主要体现在衣物质量和洗涤效果得不到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相关约定不清楚,出现纠纷后争议较大;二是电信、邮政类申诉,主要集中在通讯运营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农村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出现故障后处理不及时,捆绑收费和快递公司邮件不能及时送达等问题上;三是公共服务业申诉比例上升,供电公司更换智能电表后,消费者反映家庭月用电量增加甚至翻番,消费者提出异议后,供电公司要求消费者先交费后鉴定电表质量。同时停电不能及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因欠费停电续交电费后送电不及时,给生活带来麻烦,消费者意见较大。
(三)食品安全问题仍需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涉及此类申诉主要有:商家销售的商品及赠品有过期现象;农村学校周边的食品店销售的食品质量低劣,良莠不齐。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后,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咨询明显上升。
(四)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购物意识不强
(五)有关合同纠纷申诉上升
消费过程中合同纠纷申诉增加。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在办理金融理财业务时,没有全面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也未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各项条款,便在促销人员引导下草草签订了保险合同,缴纳保金,将原本的“存单”变成“保单”。涉及此类纠纷,往往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给维权带来麻烦。同时购买精装房合同纠纷上升,主要由于装修公司不能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房。在购车方面,汽车销售者往往在与消费者发生大件商品交易的前期,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正式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产品买卖和承诺相应的服务,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材料来维权。同时汽车"三包"规定迟迟不能出台、汽车召回制度的不够完善、汽车企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够积极,成为汽车消费类产品质量和服务申诉逐渐增加的主要原因。
典 型 案 例
² 以人为本重和解 情系民生促和谐
【案情简介】消费者王某于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市消协介入调查了解申诉人家庭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诉人,与其沟通、协调。在被申诉人积极配合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申诉人一次性向申诉人退还购房首付款145232.00元,并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案例评析】其实在本事件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购房协议,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的,严格上说,申诉人在退房纠纷一事上是有一定过错的,但相对而言,申诉人是弱势群体,况且是治病急需用钱,因此我们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去解决此消费纠纷,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² 新购空调成“摆设” 工商调解终更换
【案情简介】消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转入金安区工商局调查处理。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确实存在。随后,执法人员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了细致的沟通、耐心的调解,并本着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为消费者调换2台同品牌3500W空调;比照目前市场价格,不同规格产品的差价,由消费者承担;由于没有正常使用,消费者不承担折旧费;换货后的“三包”期限,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产品的使用性能及效果上,商家应该及时、准确地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上述消费者已告知经营者自家房屋的面积,经营者推荐的2500W空调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见经营者未对2500w空调的真实情况进行说明,经营者有责任为消费者调换与其房屋相匹配的空调。
² “存单”变“保单” “知情”应告之
【案情简介】六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12315中心将此案转交金安区工商局办理,经调解,银行退还消费者本金,并补偿200元利息。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² 百元网卡瞬间“欠费” 工商维权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该局接到申诉后,消保股工作人员及时与该营业厅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进行了解和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该营业厅退给消费者79元钱,另外给消费者续满80小时的上网时间作为补偿,消费者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现代生活日新月异,网络服务层出不穷,各运营商为了争夺消费市场,利用各种形式宣传促销,以吸引更多的用户。近年涉及通信企业的消费申诉逐年上升。作为通讯企业,应树立诚信服务、顾客至上的工作理念,否则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作为工商部门在做好“五进”同时,加强与企业的横向联系,切实为消费者服务。
² 冰箱问题三年未解决 拨打12315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裕安区工商局接到市局12315转办后,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耐心听取了消费者申诉的详细情况后,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就申诉者提出的要求与经销商进行沟通,最后双方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于该三门式冰箱已使用过近3年多时间,经销商同意给予何某调换一台两门式冰箱,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本案是一起冰箱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但经营者当初未能给予解决,始终以“正常使用”为借口,一拖就是三年。在消费者又发现该冰箱有新的问题时,再次向经营者提出调换要求遭拒绝。经营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虽然,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调换了一台2门式冰箱,纠纷得到了化解,但此案值得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对经营者加以警示。
工 作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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