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消费维权新途径,更好的维护全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上旬,萧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县司法局、县工商局正式成立了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该委员会的成立不仅为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更加高效、便捷的投诉“渠道”,而且标志着一项提高消协调解成功率和履行率的新机制在萧县正式建立。
据了解,近年来萧县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基本都能通过调解方式得到切实解决,但仍有3%左右的投诉,在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不执行,致使消费者维权困难。针对这一情况,今年以来萧县消费者协会深入调研、加强创新,探索将人民调节机制引入到调解消费纠纷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协调解的法律效力。通过与县司法局的深度合作,联合县工商局三家共同出台了《关于设立萧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萧司字〔2011〕14号),在县消协内部设置了专门的消费纠纷调解庭,实现了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文书“六统一”以及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经费“六落实”。
今后,消费者到县消协投诉,情况较复杂或涉及数额较大的案件将直接转入人民调解程序。由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原由与案情,开展说服疏导工作,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调解消费纠纷。经调解成功的,双方将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调解员会做好后续告知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会进行回访,并制作“回访记录”,防止纠纷反弹,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据此,萧县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必将有效提高消协的调解力度,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