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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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1-04-18   作者:庐江县消协   浏览:7005

庐江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庐江县消费者协会是经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专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和引导消费者科学、正确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本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公正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庐江县消费者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由会长提名并在理事会上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最高任职年龄均不得超过60周岁)。
        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上任期5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表决更换。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庐江县消费者协会接受上级消费者协会的指导,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终止事宜,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依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廿三条规定,本会的会员为个人和团体会员两种。
个人会员是以消费者家庭户为主要对象;团体会员是以企、事业单位等员工为主要对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   县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乡广大消费者;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关心和支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
(一)消费者可向所在地会员联络站、消协分会申请入会,由联络站、消协分会代办申请登记,经县消协批准后入会;
(二)消费者可向县消协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入会;
(三)凡经批准入会的消费者即成为消费者协会会员,发给省消协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县消协印制的《会员手册》和《购物优惠券》;
         (四)每年应交纳会费10元,会员证工本费1元。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了解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   有接受本会教育、培训的权利和免费获得有关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资料的权利;
(三)   有到本会咨询、投诉优先、优待的权利;
(四) 有在“会员购物优惠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获得优惠的权利;
(五)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接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六)   有获得法律援助和特殊情况下获得本会资助的权利;
(七)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八)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以及“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团体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有关消费宣传资料和法律、法规资料;可免费获得本会赠订的报刊、杂志、画册等;
(二)可优先参加消协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和各种消费活动。可随时邀请消协工作人员进行授课;
(三)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享有消协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称号的表彰权利;
        (四)可优先参加“诚信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称号的评选活动;
        (五)在消费领域中发生纠纷可优先获得消协的调解,特殊情况可免费得到消协的法律援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消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本会布置的有关事项;
(四)自觉维护、监督市场行为,勇敢地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会员单位应建立开展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对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五章 经费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自地方财政、有关理事单位和社会资助及会费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资助款项用在公益宣传和各种社会活动中,会费收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提请第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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