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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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方不退定金 消协调解释疑明法

2011-05-04   浏览:4705

店方不退定金   消协调解释疑明法

                     太和消协     尹柱

2010124日前后,杨某刚办完房屋交接手续,一家人欢欢喜喜打算把新房装修一下好搬进去。杨某兴致勃勃的参加了太和建材团购会。并在某卫浴经销商看中了几款卫浴产品,听了经销商老板的宣传后,杨某觉得现在订购可以享受活动期间的优惠价,于是就在该经销商处订了价值3078元的卫浴物品,当时双方约定杨某随时用随时送货。

2010420日杨某房屋的主体装修已经完成,现在需要订购的物品进行厨卫装修。但当杨某通知店方要求送货时,其老板说没有现货,店里只有当时订购的厨房洗菜盆(220/个)与原订单的货品相一致。店方就建议杨某先把洗菜盆拿回去先装上,之后会尽快把杨某剩余的货品给补齐。双方协商一致后,杨某把洗菜盆带回家准备装修,谁知杨某回家后发现该洗菜盆存在一些瑕疵。询问店方后得知该洗菜盆为样品。杨某称既然是样品经销商就不应该把它卖给自己,况且该样品还存在质量瑕疵。因此杨某找到店方想要退货并要求店方退还1000元押金,但遭到店方拒绝。“当时,团购会订货时老板承诺货品定完后随时用随时取。而现在我去店里准备取货时,老板说现在没现货,要从厂里发货,我现在急等装修怎么能等下去?现在店方违约应该退还我的定金。”杨某感觉很委屈遂投诉至消协。

杨某向太和消协出示了店方出具的订货单,从订货单可以看出双方已经约定了定金条款,定金金额为1000元。随后消协向店方了解情况。“之所以在杨某要求发货时不能及时发货,是因为现在手上的订单太多,一时半会不能取得现货。杨某要想取货得提前一段时间跟我讲才行。当时我并没有说随时来随时可以取货。”但杨某称当时确实店方承诺自己随时来随时取货。

消协认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定金条款。《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杨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店方曾经承诺过可随时取货,比如录音、影像等视听资料。那么杨某就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由于杨某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所以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店方退还1000元定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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