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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和县消协消费警示6

2011-05-09   作者:刘静 聂荣兵   浏览:2991

 

啤酒中有异物 消协调解百倍赔偿
近日,和县消费者协会沈巷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啤酒投诉案,陈先生在饮用啤酒过程中,发现啤酒瓶中有黑色固体物,于是投诉致电和县消协沈巷分会。因一瓶3元钱的啤酒引发的投诉案,经过消协人员的调解,最后经销商同意赔偿陈先生600元。
  四月25日,陈先生在一家饭店用餐,购买了二箱啤酒。在饮用啤酒的过程中,发现啤酒瓶内有黑色固体物,这时啤酒已经饮用了一半,再看还有一瓶未拆封的啤酒瓶内也有黑色固体物,陈先生很是气愤,用餐的愉快氛围也因此被破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与该啤酒包装上标示的销售服务电话联系但一直未果,于是急忙投诉致电和县消协沈巷分会。
  当消协人员来到现场时,发现啤酒瓶内确有黑色固体物,,当即向饭店的老板了解情况,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到场后,对啤酒中的异物表示认可,并向陈先生赔礼道歉。消协人员对经销商指出根据《消法》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消费者600元赔偿,并要求经销商今后一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不要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在此,和县消费者协会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们也提倡生产者或者经销商做出高于此规定的赔偿,以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也让商家接受教训,更好的提高食品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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