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在接到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消协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现场检查了购物发票和实物,确定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但此时经营者仍然坚持己见,不予退换。我消协工作人员当场表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为消费者免费换新裤子一条,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有关“打折”商品维权的典型案例,这种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霍邱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打折商品也应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同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保障。同时要保管好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