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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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子打折 维权不打折

2011-05-10   来源:霍邱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邓震宇   浏览:2248

【案例简介】

2011427,消费者秦某在霍邱县城关镇新东环步行街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休闲裤一条,原价980元,因换季打6折,现价588元。消费者购买后仅两天就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两处明显的“起球”现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称“上级公司有规定,换季打折商品不予更换或退货”。消费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坚决要求退货,经营者始终不予退换。无奈拨打了消协投诉电话,要求退货。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在接到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消协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现场检查了购物发票和实物,确定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但此时经营者仍然坚持己见,不予退换。我消协工作人员当场表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为消费者免费换新裤子一条,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有关“打折”商品维权的典型案例,这种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普遍存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霍邱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打折商品也应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同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保障。同时要保管好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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