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秧机屡坏屡修 经调解退机还款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4日,农民消费者蒋某从安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六行高速插秧机,总价11余万元,首付3万元,享受50%的国家农机补贴,余下的一年后付清。2009年5月14日插秧机被送至九成农场,5月15日开始下田作业,5月20日插秧机就出现一些机械故障:噪音大、油耗大、爬坡力不足、插秧深浅不一,之后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技术人员检查,确定是发动机故障,技术人员于是将发动机卸下送往安庆检修,直到5月28日发动机才被修好送回,但是使用后好景不长,6月13日后轴断裂造成后轮下落,6月17日,右轮脱落造成泥板破裂……此后插秧机是屡坏屡修,一直不能正常工作。蒋某多次找经销商协商未果,故于2010年3月18日向潜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1、退回插秧机,返回已付首付款。2、赔偿维修,误工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潜山县消协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等规定,消协工作人员于2010年3月19日致电安庆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向其宣传和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方承认消费者反映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是他认为要想退机先要征得厂方的同意才可,后工作人员也多次与厂方电话联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统一意见:蒋某所购插秧机退回安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返回蒋某购机首付款3万元,并赔偿因维修、误工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该公司赔偿后再依法向厂方追偿。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农民消费者购买插秧机存在严重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农民利益无小事,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农机用户方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第三十条“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等规定,本案中,插秧机在使用5天内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向其赔偿因修理和误工所造成的损失,销售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