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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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1-05-12   浏览:38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得到政府支持、专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大消费者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政府机关的委托,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六安市裕安区工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五章中的有关规定,本会业务范围: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以消费者家庭户为主要对象;团体会员是以企、事业单位等员工为主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1、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乡广大消费者;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及一定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消费者协会遵循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会员的原则,严禁跨地区重复发展。
2、积极宣传发展会员工作意义,吸引消费者自愿入会,加强社会监督力量。
3、由消费者本人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4、由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分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了解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接受本会教育培训权。
2、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在本会咨询、投诉享有优先与优待权。
4、到本会指定的购物(服务)优惠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享有价格优惠权。
5、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
6、享有特殊情况下获得本会资助权。
7、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协议,按时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3、维护本会的声誉,实事求是地向本会投诉或反映情况。
4、不断增强依法护权的意识,及时收集、反映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要求。
5、发挥维权志愿者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6、团体会员单位应建立、完善消费者教育和维权工作的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并对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及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由区内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商业企业、新闻单位及消费者协会会员代表协商推举产生,理事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执行重大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会长。
3、向全体理事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制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管理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职人员。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投诉中心、会员服务部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并应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资助。
3、财政拨款。
4、工商局补贴。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3月28日裕安区消费者协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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