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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2011年第9号消费警示

2011-05-12   来源:市消协   作者:李杰   浏览:3607

团购保险条款您清楚吗?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团购险作为一种形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较大数额的订单既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利润,同时相对较低的价格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是团购险的合同条款,您清楚了吗?

422,本市的顾先生来到消费者协会反映,今年216日,他小孩所在的幼儿园受某保险公司委托,给小朋友们办理团购医疗保险。顾先生一见是幼儿园组织,花不了多少钱,对小孩又有好处,就参加了该项保险,当时只有园方提供的一张收据。318,顾先生的孩子得了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该项保险投保人需经过三个月的观察期,之后生病住院的费用才能理赔。”顾先生表示,当时买保险时没有任何人提出过这个规定,自己根本就是头一次听说,而且投保时也没有收到任何相关介绍资料,现在保险公司搬出这条规定,就是在推卸责任。

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的规定认定,虽然团购险的保险单只有一份而投保人由多人组成,但是保险公司仍然需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证所有的投保人对团购险的条款清楚明了。市消协因此支持消费者的请求,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大量耐心的工作之后,保险公司同意以捐赠的形式给予顾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顾先生表示满意。

现在大多数的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直接打交道的过程中,已经渐渐有了较强的维权意识,但是面对这种团购险,与消费者直接面对的是学校、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投保的人都是身边认识的人甚至是朋友同事,从众心理使很多消费者放松了警惕,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保险条款疏于宣传,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学校和单位显然无能为力,而消费者又被团购险的合同条款限制,难以理赔。因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团购险时,问清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不从众,保证自己明明白白的参保。同时,我们呼吁保险公司,履行好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切实的让每一位投保人拿到合同条款,不要在逃避责任上动心思,不然的话,保险公司损失的将是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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