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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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历史

2011-05-13   来源:砀山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940

1891年,美国纽约成立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899年,建立全美消费者联盟。

1914年,美国政府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成立国际消费者联盟。此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300多个消费者组织。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选择的权利、申诉的权利。

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增加了一项“求偿的权利”。

由于肯尼迪国情咨文提交时间为1962年3月15日,因此,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0年6月,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局长率团去香港考察,顺道访问香港消费者组织,回来后向国务院报告,提议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1981年6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请参加保护消费者磋商会,了解到国际消费者运动的状况,同时也认识到我国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81年9月,、当时的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民同志报副总理,提议成立消费者组织。

1981年下半年,成立消费者组织的运转工作开始。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

1984年12月26日,毛泽东同志诞辰之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1985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文宣布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85年4月,新疆成立我国第一个省级消费者协会。

1985年10月24日,安徽省成立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1986年3月15日,北京王府井街头北京消协组织开展我国第一次“3·15”活动。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从此拉开了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帷幕。

1987年1月,沈阳率先制定《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7年9月,福建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消费者运动开始走上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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