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宿州市>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规范客运市场,完善保险机制

2011-05-16   浏览:2143

 

规范客运市场,完善保险机制
————汽车乘意险浅析
如今外出办公出差、旅游探亲、工作上学已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交通工具的多样性也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改造,航空技术的不断创新,铁路系统的不断提图,人们会依据其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交通出行方式。
时下乘座客运汽车出行也成为了大众乐于选择的交通方式,然而很多乘客会发现,在汽车客运站人们购买车票后,经常发现手中除了有张车票之外,还会出现另一张票据,那就是XX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保险名称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乘意险),保费在一元或两元不等。
可能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但是很少有乘客会对这张附加的保单较真。此类保险应不应该收取?如果乘车途中发生意外对未购保乘客有无影响?为何大多乘客对此保单熟视无睹?就个人观点分析,此举从很多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具有严重的不合理性。
 
一、从国家法律法规上看,乘客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不需依靠保单即可有权得到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车站作为经营者,按规定应当承担起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消费者(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偿履行其赔偿的义务,而乘客作为消费者,意外发生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无需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再进行埋单,即购买保险。
 
二、从商品公平交易原则上看,经营者销售保单行为的不规范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悉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就我所知的车站售保情况而言,大多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性,这些车站在乘意险的销售过程中,都存在着模糊交易或强买强卖的现象。我们在购票过程中可能也会经常发现,几乎没有乘客会主动提起是否购买保险事宜,而售票员往往也不经询问则直接将保单附加在车票上进行“捆绑”出售。
根据经济学相关知识我们知道,在交易场所(车站),保单只能是作为一种商品,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售卖,但绝不可以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很多旅客并不知道他们手中保单的作用是什么,甚至旅客走出终点站之后都会以为保单是买车票必须要购买的东西,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权。
 
三、从保险法知识来分析,违反了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并在保险条款的内容、责任及理赔上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自愿原则是保险购买的基本原则之一,虽然仅仅只是一元两元的保费,但其交易过程仍需符合保险的操作流程。消费者作为购保方,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付了款并得到了这份保险,事先且却并不知道保险的种类,赔偿的金额,以及必须知道的相关事宜。
其次,乘意险的合同本身同样也具有严重的不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等信息。目前出售的乘意险,保险公司没有要求乘客以书面的形式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也没有要求乘客指定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更没有就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即使我们可以理解在特定场所下允许实行简便操作,但是乘意险内容上包含对伤害至身故的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想在此保单上至少应该需要有乘客的签字确认才可以生效
再次,从乘意险的保险条款内容上看我们可以发现,保险责任有两种:一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中分为身故和致残,因各地情况不同,最高赔偿应为20000元不等,身故赔偿为全额,而致残赔偿的内容则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残疾签定及级别签定,还需确定致残项目,且在致残为同一项目时,需要按照前次后次的严重性进行赔偿,但仅赔偿等级较严重的一肢。二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最高赔偿应为8000元左右。其中的规定也比较复杂,但包含一条重要的内容,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为限,试想在医保推行全民化的今天,乘意险对这方面的赔偿还有无意义。
在遇险的事后赔偿方面,曾咨询过法律方面的老师,答案是未购保遇险由车站直接赔偿,购保的则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车站直接赔偿效率更高,更具有实用性。
 
四、与其他交通工具对比来看,汽车车站乘意险的销售有失合理性。
众所周知,乘坐火车的程序和汽车几乎一样,但客观而言,火车的安全性要高于其他交通方式,但是各种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而且一旦火车出事故要比其他交通事故要更严重,更具有破坏性,我们熟知的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故及几天前4.27台湾阿里山翻车事故便是有力的证明。然而至今火车票都未实行另收“乘意险”制,即便是我们经常乘坐的出租车和公交车,也未曾见过乘意险的身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行业机制的改革,乘意险也许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我想乘意险除了作为保险的一种险种,还应该附有商品的特性,作为一名消费者,谁都希望合理消费,对自己的消费明明白白。为此针对部分车站的不规范行为和保险部分内容的不合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和监督职能,各地政府也需切实做好调查监督工作,坚决制止和处罚不合理行为。在此也对上述部分汽车站的不规范售险行为和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作出以下建议:
一、保险公司和客运车站加强沟通及业务交流,在乘意险代理车站明显位置公示乘意险的相关知识,告之乘客应该了解的内容或宣传购买的必要性,以及购买的流程和理赔事宜等,必要时保险公司可驻扎车站作好解释工作。
 二、加大宣传,在每个售票窗口明显处给乘客作出乘意险购买友情提示,让乘客视情况购保。
 三、代售保险售票员加强对乘客的解释工作,积极宣传保险知识,促进乘客自愿消费。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