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0年10月,在明光市某房地产公司预订了一套位于6楼顶层的商品房,计75平方米,并于2011年元月预付了全部房款262500元,当时约定的商品房层高为2.9米,2011年4月9日,张先生接到该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电话,称封顶后的部分房间实际层高只有2.5米左右,同时表示,张先生如果不满意可换低层的商品房,但是需补差价,其中每平米价格要按最新的房价重新计算。某房地产公司提岀此建议后,张先生不能接受,并提岀,调换其它低层可以,但前提是必须以原购房价为前提,多余的平方可以按现在房价折算,即该补多少补多少,可某房地产公司不愿意,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市消协,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合理的处理方案,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在接到张先生投诉后,随即联系了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公司副总约至消协进行仔细询问。该公司副总证实,由于公司销售部和工程部沟通出现问题,致使销售部一直以层高2.9米向张先生进行宣传,而实际情况是,部分卧室层高只有2.5米左右。但公司并未要求张先生按照最新的房价支付,而只是由于房地产公司售房按照“一房一价”原则,即每间房子的单位面积价格都不一样,另外,5楼的房子面积比6楼的大,所以会出现价格上的不一样。多方调查了解之后,消协工作人员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张先生选择了退房,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退还张先生全部款项:1、预付购房款262500元;2、按购房合同规定,利息350元:3、其它合理费用680元,总计263530元。
{案例评析}:
购买商品房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是一件关系重大的事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逐步增多,随之而来产生的商品房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案例中,张先生很无奈,花了几十万元购的房子,人为的变矮了。找房地产公司,得到的答复让他很不满意。为此,张先生投诉到市消协,市消协工作人员本着“一切为了消费者”的办事宗旨,多方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法律法规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圆满的解决了因购房引起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