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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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茅台”遇消协 原形毕露

2011-05-17   来源:霍邱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龚学 李泽真 邓震宇   浏览:4853

【案例简介】

2011418,消费者陈某在霍邱县城关镇某超市购买飞天茅台(53度)8瓶,共计7120元,当天中午打开喝后,发现味苦,刺喉,怀疑是假酒。消费者随即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称茅台全部是其他经销商送货上门的,不会出现假酒现象,不予退货,消费者无奈,特向县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将投诉转经济检查执法分会。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济检查执法分会决定受理投诉后,会长卢善德立即做出安排,由三队负责调查核实具体情况。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问话,工作人员了解了投诉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争议的焦点是茅台酒的真假问题。经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以上8瓶茅台酒为假酒。此时经营者主动要求退还消费者货款,同时表明酒是其他经销商送货上门的,自己无过错。消费者对经营者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要求经营者承担自己的损失。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退回货款7120元,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800元,另赔偿消费者3150元,共计赔偿3950元。至此消费者非常满意,另此案的行政处罚程序也在同时进行中。

【案例评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水平的提升,高档白酒已经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假酒充斥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多管齐下,全社会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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