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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瘦身要当心 遭遇侵权要维权

2011-05-19   作者:韩丽娜   浏览:4581

夏季瘦身要当心 遭遇侵权要维权

 

夏季到来,一些爱美人士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瘦身。随着绿色、健康、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药物瘦身已越来越不被人青睐,针灸、按摩瘦身越来越盛行,但针灸、按摩未必能达到瘦身的目的,有些甚至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女士前不久就到一家美容瘦身中心去进行针灸瘦身,该中心承诺针灸瘦身不用节食,一个疗程(一个月)体重就可以下降十至十五斤,可女士针灸了一个疗程后,体重仍依然如故,并没有达到瘦身中心承诺的效果。

      韩女士不满意自己的身材,看了广告宣传后,她到一家按摩瘦身中心去瘦身,按摩瘦身中心承诺一个月达到韩女士满意的效果,而且会聘请专门的按摩师来给韩女士按摩。刚开始前三天按照瘦身中心的要求,韩女士每顿饭只吃一个鸡蛋喝一杯牛奶(三天后食量恢复正常),而且确实是一位有着一定按摩经验的按摩师来给韩女士进行按摩。三天后,韩女士的体重像预期的那样有所下降,这让韩女士看到了希望。可是在此后的一个月里,大部分时间都是刚来瘦身中心学按摩的学徒给韩女士进行按摩,而且一个月后,韩女士的体重并没有什么变化,未达到瘦身中心承诺的效果,韩女士于是要求瘦身中心退还部分款项,可瘦身中心却以韩女士进行的疗程不够,需继续交款长期按摩为由拒绝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即“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与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因此,胡女士和韩女士可以要求瘦身中心为其重作或者要求瘦身中心退款。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上述瘦身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欺诈行为,胡女士和韩女士可以要求瘦身中心对其进行赔偿。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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