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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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潜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调解典型案三

2011-05-26   来源:潜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刘维芳   浏览:2572

 

啤酒瓶爆炸受伤害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份,消费者李某在饮用某品牌啤酒时,酒瓶突然发生爆炸,造腿部肌健损伤,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电话投诉,立即赶往现场,要求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当地啤酒经销商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通过工作人员的认真调查分析,了解到发生爆炸的啤酒瓶B型瓶是2007年生产的,而国家规定B瓶使用年限为两年,如要继续使用必须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而生产厂家不能提供该批次B瓶的检测报告,存在安全隐患,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啤酒厂终于答应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7665元。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调解的难点在啤酒瓶爆炸原因的确认上,1996年,我国颁布《啤酒瓶GB - 4544-1996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要求啤酒生产企业用于灌装啤酒的玻璃瓶均需使用B字瓶,每件产品应在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上专用标记"B",并建议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2年。业内人士分析,国家出台的《啤酒瓶GB - 4544-1996强制性标准》,只是建议啤酒瓶的使用年限为2年,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一些啤酒厂商出于生产成本的考虑,往往将啤酒瓶反复使用,很多过期的B字瓶也超期"服役"限。B字瓶在反复使用后,由于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摩擦、划痕以及受阳光暴晒等原因,瓶身的抗压能力会有所降低容易发生爆炸。很明显本案中的啤酒瓶也是过期的B字瓶,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本次伤害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在于啤酒瓶本身的质量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啤酒厂应该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一起啤酒瓶爆炸引起的伤害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努力,不仅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教育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使他们明白了质量就是生命,安全责任大如天的道理。潜山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使用超过2年以上的B字瓶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消费者购买啤酒的时候除了要看啤酒的生产日期还要了解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另外,购买啤酒时应注意保存购物小票,一旦发生啤酒瓶伤人事故,应注意保存爆炸的啤酒瓶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向生产厂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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