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秧苗施药受损 消协工商联手维权
2011年5月下旬,砀山县消费者协会、砀山县关帝庙工商所联手调解一起西瓜秧苗施药受损案件,瓜农最终获补偿1200元整。
2011年5月21日,砀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关帝庙镇汪新庄村瓜农于某的投诉,称其4月8日在本村农药经销商黄某处购买某品牌农药“福美双”,喷施于正值开花的西瓜秧苗地后造成瓜秧卷叶,严重影响西瓜的正常生长,使其受损失严重,虽然农药经销商黄某也想办法给予过两次免费的补救措施,但由于受损失严重无法挽回,所以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误工费用。
砀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联合砀山县关帝庙工商所,及时到受害瓜农提供的出现问题的西瓜秧苗种植现场进行查看,了解受损情况。
然后,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又到其他西瓜种植户、西瓜种植地进行走访、调查,同时还做了对比试验。
经调查了解:一、经销商黄某销售某品牌“福美双”杀菌剂时,没有准确向消费者说明使用标准及适用范围。二、瓜农于某购买此农药也未按说明书正常使用,该杀菌剂说明适用于处理土壤、种子,对小麦、水稻的白粉病、叶斑病有较好防治效果。并无注明有西瓜这个品种。而消费者未阅读说明使用,仅凭经销商的一句话即把该农药施用于正值开花的西瓜秧上使其受损,但双方都无法拿出说话的有力证据。三、瓜农于某给秧苗喷药时瓜秧移植此地不久,喷农药适必会影响瓜秧生长。(1、经多方调查取证、查询。2、经实地勘察。3、拍照取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到消费者也有一定的过错,且经销商也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西瓜秧经补救现又重新获生机。经消协、工商联手多次调解,进行责任划分,最终经销商黄某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200元整。双方对此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