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六安市>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霍山消协化解养老保险金领取纠纷

2011-05-30   作者:朱霖宇 程塑 程庆杰   浏览:2317

     日前,霍山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领取养老保险金纠纷,消费者获的6000元补偿。

36,霍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来访投诉,王某称其于1993年在我县某乡镇企业办上班期间,由企业办为其购买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办为其统一支付,分三次付款,总计1653.35元,退休后每月领取60元养老金。同期购买保险的还有徐某、汪某等人,由区保险代办员张某经办。张某为每一位投保人发放了一本保险证,退休后凭证领取保险金。2011年春节前夕去领取保险金,却被告知查不到此人信息,因而不能领取养老金。要想取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资格,需提供当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发票。此事已历经近20年,许多票据已经无从查找,遂请求消协帮忙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迅速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消费者王某的投诉内容得到了证实。保险公司解释他们在市公司的档案室能查询到与他同期购买保险的徐某、汪某等人的信息,唯独没有投保人王某的信息,当时具体承办的代办员因曾私自扣留保险金已经被辞退,现已不知去向。找不到能证明王某缴纳保险金的证据。因此不能发放养老金。

霍山县消协认为该案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投保人投保已经是近二十年前的事情,让投保人今日拿出当年的发票,就算是再细心的人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再者当初缴纳保险金是由单位统一缴纳,发票也由单位保管,这二十年间经历了撤区并乡、负责人更迭、新址搬迁等许多票据已经丢失,无从查找。由于当时的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保险代办员张某曾有劣迹,本案最大的可能是投保人把保险金交给保险公司代办员张某,而张某没有把收到的保险金全部或者部分交给公司,致使在保险公司没能查到投保人的信息,导致不能领取养老金。业务员代表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当投保人把保险金交给代办员时起,保险合同业已生效,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拒绝发放养老金的理由。保险公司也经过拆分改制成两家公司,也有可能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投保人信息丢失。因此消协希望保险公司本着为人民办保险、为保户负责的态度帮忙解决投保人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经过多轮艰难的协商,511日,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给予投保人一次性补偿6000元,双方终结保险合同,收回个人养老金保险证。消费者王某对此也表示满意。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