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消费者协会简报
第 七 期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第二季度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本季度县消协各分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件,解决30件。其中,县消协自办8件,城关分会5件,城北分会1件,顺安分会6件,钟鸣分会1件,天门分会4件,太平分会5件。解决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万余元,接待来人咨询41人次,提供案件后政府罚没款2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受理投诉类别看
家用电子电器类3件,占第二季度投诉的10%;家用机械类2件,占第二季度投诉的6.7%;百货类9件,占第二季度投诉的30%;房屋及装修建材类5件,占4月份投诉的16.6%;服务类11件,占4月份投诉的36.7%。
二、从受理投诉性质看
质量问题16件,占投诉的53.3%;安全问题1件,占投诉的3.3%;广告问题1件,占投诉的3.3%;计量问题2件,占投诉的6.7%;假冒问题6件,占投诉的20%;营销合同4件,占投诉的13.4%。
三、从投诉的重点看
2011年第二季度,空调类产品、热水器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及化工产品、食品、房屋、装饰材料、电信、洗衣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投诉有上升趋势。
1、家用电子电器类的投诉,同比上季度增加了3件,主要原因是产品的质量问题,空调类产品在销售后不能保证质量。
2、家用机械类,同比上季度增加了1件,主要投诉热水器销售存在假冒伪劣等问题。
3、百货类投诉,同比上季度增加了4件,主要投诉服装、五金交电及化工产品、食品等其他产品存在计量和质量问题。
4、房屋及装修建材类投诉,同比上季度增加了5件,主要投诉新购房屋及装饰材料存在质量等问题。
5、服务类的投诉,同比上季度增加了7件,主要投诉电信服务在计量计价和售后维护等问题。
维权案例
新购住房受损 多次调解得偿
4月8日,县消协秘书处受理了一起上门投诉。投诉人刘先生,系县法院的一名在职干部,因独子已达谈婚论嫁之季,刘先生特取出多年积蓄于2009年10月为其子在县某房产开发公司订购商品房一套,以备婚用。不想,在2010年4月交房准备装潢时,发现新购的商品房的阳台开了一道裂缝,直接涉及到楼下一层。在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很快派人对阳台进行了修补,恢复了阳台的原样。出于谨慎,刘先生在物业修补离开后,又认真的检查了一遍屋内其他场地。检查完更大为惊讶,原来从阳台至室内客厅中间还有一道约五至六米长的裂缝,于是刘先生又将此情况告知开发公司,开发公司约来施工方共同察看并确定了事实。开发公司表示将给予维修,并补偿水泥一吨,但是刘先生认为其行为已大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程度远远不足。一年来,双方经过多次的交涉,仍然没有因为达成共识而解决问题,无奈之季,刘先生来到县消协秘书处申请维权。
县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于第一时间同相关房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联系,并确定了刘先生所陈诉的主要事实。在县消协的组织下,通过座谈的方式对双方进行了多次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房产公司同刘先生达成了共识,房产公司同意就原来的基础上加偿刘先生4000元现金,刘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同时对消协的得力援助表示万分的感激。
章昊
维权案例
太平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饮料消费纠纷
近日,铜陵县太平消协分会接到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转来的一起投诉案件,投诉方李某称其在胥坝乡龙潭村居委会附近一家食杂店购买了1瓶某品牌果粒橙饮料,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其饮用的饮料已过期变质,遂于次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我分会第一时间与投诉方取得联系,据投诉方称被投诉方还系无照经营。当日中午十二点,我分会工作人员放弃午休时间赶赴胥坝乡龙潭村,对被投诉方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方所经营的食杂店已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但未实现亮照经营,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方进行了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工作人员对被投诉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过期食品,且投诉方未能保留相关证据,工作人员随即对当事双方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中,投诉方表示投诉的原因主要是怀疑被投诉方为无照经营,担心其在证照不齐全的情况下,销售的食品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被投诉方表示认识到自己未亮照经营的错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并保证今后将亮照经营、合法经营,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投诉方对被投诉方的整改态度也感到满意,同时向我分会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
刘王辉
维权案例
消费选择权受阻 消协出面督疏通
4月29日,县消协秘书处受理了一起由12315转办的消费投诉。据了解,投诉人凤女士系县钟鸣镇街道的一住户,由于现代网络宽带的城乡普及,以及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凤女士一直打算给自家申请一份网络宽带业务。4月底,凤女士来到所属地的某电信分公司咨询宽带办理业务,在咨询后得知仅一项宽带业务就多样化的呈现出数种用户套餐组合,都是根据不同用户的不同消费程度来量身打造的。在认真的参考和比对后,凤女士选择了一款每月消费88元的宽带套餐,其最低使用年限为一年。在用户手续齐全准备办理时,营业厅却以无宽带设备为理由拒绝受理该项业务。随后,营业厅又告知凤女士如果选择108元的宽带套餐,可为其调剂出一套宽带设备,且最低使用年限为2年。消费者认为该电信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消费自主选择权,特向县消协秘书处申请援助。
县消协秘书处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次时间与该电信公司相关部门取得了联系。经调解,该电信公司已同意及时为消费者安装其所选择的宽带套餐业务,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