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消费者协会简报
第四期
金寨县消费者协会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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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
新购农机无故损坏 厂家、经销商难脱其责
【案情简介】:2011年4月18日,消费者张某在县城某农机公司以1.7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省ZL03型液压轮式装载机一台,经销商陈某将机器加满柴油、机油和水,经调试合格后,由具备驾驶资格的消费者张某开回。当行至距县城20公里处时,装载机突然损坏,无法行驶,期间无任何人为因素致损。张某认为是质量问题,找到经销商陈某,要求更换同一型号产品或退货,陈某也认为是质量问题,要求厂方予以解决,厂方推卸责任,认为是经销商的责任,此事陷入了无人管的境地,无奈之下消费者张某向县消协投诉,请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张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机故障是气门折断导致顶缸,消费者并无过错。消协工作人员通知农机经销商、厂家代表、消费者三方于4月20日到消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认为是质量问题,应由厂家负责,而厂家却推卸责任,认为责任应由经销商承担,双方僵持不下。消协工作人员向农机经销商和厂家代表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后,最终厂家同意免费为该机更换折断的气门等主要部件,同时由经销商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无理拒绝。本案中消费者张某与经销商陈某从购机时起,合同就已经成立,况且张某的购机行为就发生在机器损坏几小时前,则应由厂家或经销商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消费者要求免费维修和赔偿损失合法,经销商和厂家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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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
警惕快递业侵权
快递以它的“快”、“价廉”等优势在人们的生活中迅速得到普及,但快递行业“先签收、后验货”的“行规”并没有因行业竞争而退出,目前市场上几乎没有作出“先验货、后签收”承诺的快递企业。而我们身边的很多人也已经习惯了“先签收、后验货”的“行规”,即使货物有什么问题,你先签了字,也很难维权。当前快递行业的“行规”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也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收快递“先验货、再签字”。
流动摊贩上购物需谨慎
流动摊贩因其价格低廉和机动灵活的经营方式迎合了许多市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需求,为一些消费者所青睐,但因其无固定门面和营业执照,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夏季来临,梅山城区的水果、服装鞋类、饮料等流动摊贩又多了起来,消协提醒:购物尽量到正规有固定门面和营业执照的商家,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谨慎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