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宿州市>灵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找回失去的马力 ——购买农机出问题 消协维权护农心

2011-06-02   来源:灵璧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韩丽娜   浏览:5094

   

六月是皖北地区小麦收获的季节,经过几个月的耕作与田间管理,农民朋友终于迎来了小麦的大丰收。为了迎接小麦的丰收,从五月下旬开始,广大农民朋友就开始买农机备农具,这也无形中推动了农机市场的火爆发展。然而,农机市场中的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利用农民朋友“急等用”、“购机心切”的心理,做一些损害广大农民朋友利益的事情。

201161上午,满面愁容的钱老汉来到灵璧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据钱老汉反映,2011528他到灵璧县某农机公司欲购买一台28马力的拖拉机,在经销商的推荐下钱老汉以129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某品牌SF280型号(俗称28马力)的拖拉机一台。按约定钱老汉第二天交了款并提取了拖拉机。可回到家以后,钱老汉发现他购买的SF280型号的拖拉机装配的发动机型号是SF148-2(俗称25马力),而按照该品牌拖拉机说明书上拖拉机整机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来讲SF280型号的拖拉机配套发动机的型号应为SF168-2(俗称28马力)。出现了配套发动机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现象。于是,钱老汉要求农机公司为其调换说明书上规定的SF168-2型号的发动机或者退还两种型号发动机之间的差价。农机公司以各种行内规定为由拒绝给钱老汉调换发动机或退还差价。农民挣钱不容易,现在钱花了,却未买到达到标准的商品,钱老汉感到很窝心。

在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协及时与农机公司进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对争议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农机公司同意钱老汉的要求,退还两种发动机型号之间的差价。钱老汉找回了失去的“马力”。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为钱老汉直接挽回经济损失400元。钱老汉对调解结果很满意,最后笑容满面地离开了灵璧县消协。

农机是大件商品,经营者一定要提高责任和守法意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经营,不能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损害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广大农民朋友在选购农机时:首先,一定要到正规的信誉度好的农机销售处购买。其次,一定要注意查验实物与商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的一致性,并一定要索要发票。最后,广大农民朋友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及时到消协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