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安庆市>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入住宾馆被摔伤 望江消协急帮忙

2011-06-03   作者:望江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5465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4日,我县消协首次接到旅客入住宾馆摔伤的投诉。4月30日,家住本省阜阳市的张老先生和其侄子入住望江县某宾馆,当晚张老先生在房间浴室洗澡出浴室后不慎摔倒,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5月4日,老人在因开刀住院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委托其侄子前来消协投诉,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宾馆方面防护措施不到位有关,要求获得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江县消费者协会即时受理了该投诉。立即会同雷阳分会工作人员前去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分别于5月5日、5月7日、5月10日三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协调,消协工作人员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宾馆在为旅客提供的房间内,特别是浴室比较湿滑地带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情况的发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虽铺设了防滑垫但面积过小、放置位置不正确未能起到防滑作用,导致张老先生不慎摔倒,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消协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双方对摔伤的事实部分没有存在争议,只是在赔偿方面的数额存在分歧。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 5月10日,在消协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宾馆一次性补偿张老先生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五千元整,消协组织的依法调解获得圆满成功。消协在如此高效率的时间内为张老先生主张了权益,解决了实际困难,这让身为外地人的张老先生深感欣慰。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入住宾馆造成人身伤害而引发的纠纷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广大消费者,入住宾馆时,一定要看清各种消费提示,特别是有关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提示,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诸如去到地面较滑的场所,行走时就要留意,以免造成损害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问题应及时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经营者来说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