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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发芽率低 农民维权得补偿

2011-06-09   作者:来安县消协   浏览:2540

 

 
    2011年3月15日与20111年3月16日张先生在县城某种业门市部分别购买两优6236水稻种子,15日购买2袋,16日购买9袋,共11袋,价款528元。购买后按照种子的说明书开始播种。经过一段时间,在2011年4月16日发现种子出现发芽率低的现象。但是张先生在2011年3月15日买的2袋水稻种子长势良好。于是张先生到种业门市部说明情况,但是种业门市部的销售人员对于种子发芽率低的现象不予解释,认定为消费者自己人为造成的。对于种子发芽率低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张先生无奈之下请求消协处理。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核查,确认种子质量合格,但是考虑到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水稻种子目前处于缺芽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赔偿张某购买种子的费用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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