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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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服装不“品牌” 女士投诉得退款

2011-06-13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4321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8日,消费者刘女士在明光市惠利商城某品牌服装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穿用6天后,在未经清洗的情况下衣服表面出现裂纹。拿到服装店,服装店同意更换一件同款新衣。但是在接到新衣后仅仅穿用3天,又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刘女士怀疑该批次衣服质量有问题,便来到该品牌服装店,要求退货。服装店以衣服不是假货等为由,可以换货,但拒不退货。2011年3月9日,刘女士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在确认刘女士的投诉信息后。消协通知刘女士和被诉方到消协调解,被诉方承认该批次衣服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只是衣服绝对是正品,退货可以找厂家。消协工作人员向被诉方详细讲解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艰”、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以及《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被诉方一次性退还了刘女士的全部购衣款1800元。
{案例评析}:
品牌产品的质量问题,是近些年的热门话题,三鹿倒了下去,双汇又跟了上来。本投诉中的服装问题虽不至于那么严重,但是与前面两个品牌巨头的问题如出一辙。本投诉中,问题的根源在于该品牌衣服的质量,双方分歧集中在消费者要求销售者负责,而销售者认为责任是生产厂家。不可否认的是,被诉方在保证衣服真假和给予换货上都做的很不错,只是他对法律还是缺少更多的认识。《产品质量法》、《消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销售者先行赔付义务的规定,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此时销售者必须先行赔偿。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品牌产品是出于对品牌产品的信任和支持。品牌产品生产厂家应重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敢于承担责任,妥善面对和处理矛盾,及时解决纠纷,同时还应加强对分公司、连锁店、经销商等进行培训指导,使自己的产品真正成为人人放心的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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