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来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消费维权真满意农民兄弟送锦旗

2011-06-13   浏览:2400

 

           2011年5月30日,消费者金先生等8位农民特意给我局12315投诉中心送来锦旗,锦旗上书“ 315的保护神,农民的贴心人”,我局分管领导范斌副局长亲自接待,并与金先生等8位农民亲切交谈。农民兄弟对我们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表示感谢。
2011年3月12日来安县施官镇桥西村消费者金先生等8位农民在某水泥厂施官代销点购买水泥用于建房,房子于2011年5月11日建好,但是现在发现房子棱角处水泥不凝固,用手触碰后会出现掉落的情况,消费者金先生担心房子的质量有问题,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于是找到施官代销点的销售人员说明情况,经营商却推脱说水泥是从厂家进来的,出现质量问题不是他的过错,不愿意承担损失责任。消费者金某无奈之下向我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我们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急农民之所急,立即组织人员展开取证调查,仔细查看了消费者金先生出具的购款票据以及对方的发货清单,同时我们又到消费者家中查看房屋情况,通过了解事情的整个过程,我们确认消费者金先生及八位农民申诉的情况属于事实。于是我协会工作人员又与水泥厂负责人取得联系,将双方约至12315申诉举报中心办公室,对此问题积极与他们进行沟通。
水泥厂家答复为并不认同是自己水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水泥不凝固的现象属于消费者自身人为问题,他们不负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而且房屋确实出现水泥不凝固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存在威胁,作为销售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我们又多次联系水泥厂家负责人,与其交谈协商。
   在我局315工作人员不断地努力下,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通过对厂方负责人及经销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经过多次调解,厂家认识到作为销售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愿意赔付消费者金某等8位农民的经济损失9600元整。消费者金先生等8位农民对此投诉处理非常满意并说:你们为我们农民办实事,真是我们农民的保护神。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