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不能营运 消协调解买卖叫停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7日上午接江某投诉,称自己于2011年3月18日以4.58万元的价格在聂某处购买一辆型号为BS300TP的变型运输拖拉机。购买时聂某承诺上述车辆能办理《道路运输证》。江某到了安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怀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均被告知该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不予办证。江某找到聂某要求退车,聂某不同意,江某于是投诉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退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潜山县消费者协会于投诉当日受理了投诉,并展开了调查。首先找到了聂某,聂某说:“车是江某自己找上门来要求订购的,该车属于农机产品,办不到《道路运输证》,但可变相办理,车是不可能退的”。潜山县消协工作人员到了潜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了解情况,运管所工作人员介绍说:“对油耗不达标的车辆,严格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至于车辆油耗达标不达标,需要检测,可把车送到交通局车辆检测中心检测便知达标不达标”。于是潜山县消协通知江某把车送至车辆检测中心检测,经过检测潜山县交通局车辆检测中心出具了一份《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序号为:第0483673号),结果是该车整备质量与合格证中整备质量不符超过45%,检测总质量为4138千克。根据交通部2009年第1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参照3值%的”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0千克的货运车辆另行规定”的要求,该车在国家规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未查出名单,说明该车油耗不达标,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根据检测结果看,该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11年5月5日,潜山县消协把当事人双方找到一起,通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再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江某退回车辆,聂某退回购车款45800元。
【案例分析】
这起购车案,要确认两个问题,一是买卖合同的真实合法性;二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买方要求购买的BS300TP变形运输拖拉机,卖方说能办理《道路运输证》,卖方按买方要求提供了该车辆,看似买卖合同已成立。但该车不符合国家油耗限量标准,故不能正常办理《道路运输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买受人购车的目的就是为了营运,而该车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而卖方强调该车是买方自己找上门的要求订购的,不愿退车,但是买方事先肯定不知道该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购车约定真实合法性存在实质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买受人要求退车理由充分。
2、买受人所购车辆质量存在问题。根据潜山县交通局车辆检测中心检测结果看,该车整备质量与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相差超过45%以上,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也不符合交通部2009年第11号令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买受人要求退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这起购车纠纷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和特殊商品时要事先充分了解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国家有何相关政策规定。避免纠纷发生以及带来的损失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