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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价格有猫腻 消协介入解难题

2011-06-13   来源:潜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黄维列 葛永忠   浏览:2747

 

售房价格有猫腻 消协介入解难题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中旬潜山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叶某、冯某、阮某等多人投诉,均称自己于2010年4月份在本县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了认购书,价格为2780元/㎡,预付定金伍万元。2011年2月开发商通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同时还要收取以下费用:水1600元、电900元、有线电视428元、单元可视对讲1600元、太阳能2800元,共计7328元。而收取以上费用的依据是2010年4月份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第五条的约定“乙方另承担下列费用:办理房产证费、土地证费、房屋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水电一户一表增容安装费、单元可视对讲、有线电视、电话、智能化隐形防盗网及政府行管部门增加的相关费用”。乙方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等相关的费用包含在房价中,不能另外收费,至于太阳能可根据需要自愿安装。甲方称自己在当时房价卖得过低,并且其收费的项目在认购书中双方也有约定。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后投诉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同一个问题有多人反映,说明这是一起群体投诉案件,潜山县消费者协会非常重视,为了把这起投诉处理好,消协工作人员先从外围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2011年3月25日经县房产局工作人员介绍:关于房价包括哪些内容,省建设厅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省物价局对房价有明确解释,房价包括水、电一户一表,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等内容。2011年3 月26日消协工作人员又到县物价局进一步了解情况,通过了解上述说法得到进一步认实。
2011年3月30日下午,潜山县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楼盘项目部,找到其负责人汪某。汪某说,2010年4月份与业主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中约定房价为2780元/㎡,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等项目另外收费,当时社会上房价已卖到3400元/㎡,自己的房价卖得比别人低很多,而且这项收费在认购书中已注明,无不妥之处,认为应该收取。县消协工作人员向汪某宣传了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房价的相关规定,房价可随市场行情而定,另增加收费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太阳能也不能单方面作强制性要求,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经过多次沟通,汪某答应根据政策全部退回业主另外收取的费用,太阳能与业主协商,坚持自愿安装的原则。经过进一步了解核实,该楼盘项目部与业主共签订68份认购书。每户重复收取费用4828元,共计328204元全部退回。
【案例分析】
这起购房案,投诉人多,涉及面广,开发商利用自己强势地位另立明目收取费用,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一、在商品房预售认购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该项目部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预售认购商品房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房价之外收取水电等费用的合法性。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的规定以及安徽省物价局统一制订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中明确规定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属于房价内配套产品,不能另外收取费用,所以该楼盘开发商另收水、电等费用属于重复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该楼盘项目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的合法性。该楼盘项目部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预售认购书以及约定的交费项目都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开发商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和业主自愿签订认购书为由而不愿退回重复收取的相关费用是不合法的,开发商以所谓低于市场价格是为了制造宣传效应吸引业主购买,也可以说是一种促销行为。开发商重复收费是利用业主不懂相关政策的弱势地位糊弄业主。因此这份认购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业主要求退回重复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
通过这个案例对商品房购买者也是个警示,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充分了解开发商的基本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往往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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