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袋爆裂伤人案
【案情简介】
今年元月4日, 县消协秘书处接周某某投诉,反映他女儿于2010年12月19日在定远县某市场经营部以20元的价格购得浙江慈溪市天元镇鸿远电器厂生产的电水焐一只,当月26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裂,造成周某女儿左手及双下肢烫伤。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周某女儿已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烫伤度达到5%,后经过治疗,伤情基本恢复,治疗过程共用去医疗费四千多元。经查证,该电水焐厂名厂址俱全。元月12日,工作人员将周某和该经营部负责人王某约至315中心,对此事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的相关规定,最后王某同意赔偿周某损失2000元,周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是由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受到了侵害,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经营者王某应当给予周某女儿一定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