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家盖房竟买到了假水泥。2011年3月2日,明光市涧溪镇九塘农民杨某到明光市涧溪工商所、消协分会投诉,反映自家因盖房需要,于2010年12月份在官山街道建材经营户李某商店购买了6吨水泥。浇注楼顶屋面后发现有烈隙现象,即:水泥松散、不疑固,于是杨某多次找李某交涉无果。故投诉到明光市涧溪工商所和消协分会,请求消协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明光市涧溪工商所和消协分会受理了该投诉,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在证实消费者杨某反映的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约定双方当亊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消费者杨某获得价值3000余元的水泥作为损失补偿。同时,工商部门也对店户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一起因水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经营者必须承担消费者的损失。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凸显的便是近些年来的水泥等建材质量问题,由于房价逐年攀升,水泥、钢筋等建材的价格直线上升,尽管相关政府部门严抓紧打,仍有部分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生产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而部分经销商在进货渠道、进货检验等方面做的不到位,让假冒伪劣商品流落到消费者手中,结果造成更大的损失。
在政府相关部门常抓不懈的同时,生产者要严把质量关,坚决不让劣质产品进入市场,经销商也应当完善进货渠道,加强进货检验等必要手段。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应当去正规经销商店购买,采取科学方法进行辨别,遇到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及时进行举报投诉。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