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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养受损 投诉维权获赔

2011-06-27   来源:滁州市消协秘书处   作者:梁岩   浏览:4326

 

汽车保养受损投诉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4月23日,滁州市的王女士将其于2010年12月购买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送至滁州市某汽车4S店进行保养。在保养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悬吊在半空中的汽车坠落,并出现损坏。王女士当即要求该店赔偿一辆新车,而店家却只愿意免费维修,不同意换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到滁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滁州市消协会同开发区消协分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店家终于同意换车,但由于该车已使用了4个月(行驶里程达7000公里),双方在车辆折旧费金额上争议较大,互不让步。
4月29日9时,消协工作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长达5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女士支付2000元折旧费,4S店调换一辆新车。调解结束时已是下午14点,看到消协工作人员牺牲休息时间为他们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非常感动,各自邀请消协工作人员与他们一起共进“午餐”,均被消协工作人员婉言谢绝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汽车维修引发消费纠纷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修理者应当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本案中汽车4S店在保养的时候,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悬吊在半空中的汽车坠落损坏,修理方应当承担责任,刚买的新车,维修远远不足以让消费者满意,而消费者已使用了4个月,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消费者支付2000元的折旧费,合理合法。最终的调解结果,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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