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琅琊区消保委南谯区消保委来安县消保委全椒县消保委定远县消保委凤阳县消保委天长市消保委明光市消保委开发区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堵门纠纷 消协、工商、公安三方来调解

2011-06-27   来源:滁州市消协秘书处   作者:梁岩   浏览:2312

 

堵门纠纷 消协、工商、公安三方来调解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先生于2009年12月30日在滁州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CA6390B1车,用了不到半年时间就反复出现后桥及其轴承损坏,后期严重到轮胎脱落的程度。虽然经过多次维修也不能维持正常使用,与经销商多次交涉退车或者换车都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李先生及其妻子多次把车子堵在经营者的店门口,要求给予解决。消费者的过激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不便,公安人员、工商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当场劝阻双方当事人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最后由我们滁州市消协秘书长唐凤阳、开发区副局长王庆方及会峰公安所费所长出面要求厂家相关人员来滁州协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1年1月13日上午9点在滁州消协办公室,由滁州市消协秘书长唐凤阳主持,厂家、经销商、消费者、开发区分局长、公安人员等到场参加调解,经过几方人员斡旋调解,尤其唐秘书长对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包》相关规定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游说,找到各方责任的突破口使双方各自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厂家承诺:1、把后桥整个换新并且后桥部分从新计算三包期;2、补偿2000元的维修费用;3、赔偿3000元现金;
经营者承诺:1、赔偿3000元现金;2、以后能和谐履行购销义务;
购买者承诺:及时、合理的消除对厂家及经营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汽车质量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保修、保护、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试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第五十二条规定: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案例给消费者警示,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会把问题加重,遇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