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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维权案

2011-07-01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任凯   浏览:2275

                                                                                              电冰箱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08年2月份,石婆店镇何某经熟人介绍在石婆店镇某家电城,购买“三菱”三门式冰箱一台,价值2700元。买回4个月之后发现冰箱内部有一个“小洞”。何某家属随即通知经销商来查看,经销商看后认为这个“小洞”不影响其使用,并承诺一旦有质量问题,就立即给予调换。2010年该冰箱生产厂家也来了2名工作人员对其冰箱进行检查,并称冰箱可以正常使用,而消费者何某也因为是熟人介绍买的冰箱就没有继续要求调换。2011年2月消费者又发现其冰箱内胆空了(就是用手按住冰箱内部,内部会凹下去),感到冰箱确实有质量问题就要求经销商给予调换,但是经销商称该冰箱可以使用,而且冰箱已经使用时间较长,就没有给予调换。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何某打通了“12315”消费维权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独山分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何某反映情况属实,且双方对于这一事实均无异议。通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反复、耐心的与经销商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调解,详细说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最终,销商同意更换冰箱,但是由于旧冰箱使用年限长达3年,故更换成同品牌的两门式冰箱,消费者也对此也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电冰箱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购买商品的时候要仔细观察,确保产品外观以及功能完好;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及时与经销商联系更换,若协商未果,要及时寻求消协帮助,以免时间过长,调解难度增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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