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消费者朱某来到我们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2010年9月先后两次购买了“宿州某洗浴中心”发售的澡票,面值伍元券、贰元伍角券各壹佰张,总计金额750元,正常消费了部分澡票,现余面值伍元澡票18张,贰元伍角票47张共计金额217.5元,消费者于2011年元月20日从外地儿子家返回后去洗浴中心消费时,被洗浴中心告知,所预购澡票已停止使用,不退不换,且于2011年1月1日起声明作废,消费者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协商时,得知洗浴中心因地址和名称发生了变更,并于2011年11月1日贴出通知,告知预购澡票的消费者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换票手续。由于消费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故作出该票有能使用和退换的答复。但消费者认为自己在其告示期间在外地,未能看到洗浴中心贴出的告示,也未接到洗浴中心电话或其它方式的通知,故认为洗浴中心应给予补办退换票手续。双方各执一词,私自协商无果,遂诉到我会。
受理该起投诉后,我们工作人员立即来到该洗浴中心,了解核实相关情况,认定投诉双方所述问题均属实,鉴于投诉方情况特殊,被诉方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由于告知范围的局限性,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经我们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洗浴中心为消费者办理了换票手续,消费者十分满意。在此也建议广大经营者建立健全客户档案,方便为消费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