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消费者协会简报
第六期
金寨县消费者协会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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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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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金寨县举行“一会两站”授牌仪式,各消协分会负责人、“两站”站长、县消协秘书长李德明、县工商局副局长李定炎参加授牌仪式,县工商局局长、消费者协会会长董庆国为“两站”授牌并要求要将“两站”建成老百姓家门口的维权阵地。
6月2日,县工商局副局长李定炎带领消保股、消协有关同志赴河西、江店、白塔畈工商所检查“一会两站”挂牌及12315“五进”建设情况并督察“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专项治理、“汽车销售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
6月20——25日,县消协秘书长李德明带领消保、消协同志对河东、河西、江店、白塔畈四个基层工商所的“一会两站”挂牌和12315“五进”体系建设等工作进行再督察。实地查看了“两站”的资料并指导12315“五进”宣传牌的悬挂。
6月30日,金寨消协举行通信业、银行业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座谈会,来自移动、联通、电信、农行、工行、建行、中行、邮政、信用联社等九家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座谈会积极发言并表态大力支持消协组织的问卷调查活动。县工商局局长董庆国到会并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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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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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的儿童食品可谓是琳琅满目,可你知道它们有多少是安全、健康食品吗?金寨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购买儿童食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儿童食品要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的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店,同时,家长要注意对有单独消费能力的孩子给以正确的消费指导,不要盲目消费;
2、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应用量过大,有可能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伤害,所以,购买时对那些外观过分鲜艳的儿童食品一定要慎重;
3、注意食品卫生,慎买散装食品和“玩具食品”。一些厂家为了迎合孩子们的心理,在食品袋里装入粗糙劣质玩具,这些食品玩具长期与食物混杂,极易污染食品;在安全方面,这些玩具大部分比较细小,一旦被孩子吞食非常危险;
4、购买时认真查看外包装是否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国家相关规定已纳入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要查看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注有“QS”标志,并按照产品明示的食用方法和年龄适用范围等要求食用。如:一些儿童食品对干燥剂、防腐剂等不能食用的部分未做出警示,一旦发生误食,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
同时,家长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购买食品时主动索要有效的购物凭据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您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到辖区工商所投诉。
1、购买儿童食品要到具有经营资格、信誉好的商场、超市和食品经营店,同时,家长要注意对有单独消费能力的孩子给以正确的消费指导,不要盲目消费;
2、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色素等食品添加剂应用量过大,有可能对食用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伤害,所以,购买时对那些外观过分鲜艳的儿童食品一定要慎重;
3、注意食品卫生,慎买散装食品和“玩具食品”。一些厂家为了迎合孩子们的心理,在食品袋里装入粗糙劣质玩具,这些食品玩具长期与食物混杂,极易污染食品;在安全方面,这些玩具大部分比较细小,一旦被孩子吞食非常危险;
4、购买时认真查看外包装是否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国家相关规定已纳入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要查看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注有“QS”标志,并按照产品明示的食用方法和年龄适用范围等要求食用。如:一些儿童食品对干燥剂、防腐剂等不能食用的部分未做出警示,一旦发生误食,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
同时,家长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意识,购买食品时主动索要有效的购物凭据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您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到辖区工商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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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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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了,货不合约定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5日,家住金寨县城的姜先生来消协投诉称:2010年12月9日,我到新城区江店某家店卖场购买创维牌42寸、26寸彩色液晶电视两台,当场和店主达成协议,任何时间都可提货,于是我现场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7493元,挂架费60元及认购金100元,合计7650元。2011年4月3日提货时,店主给的货物是外包装油渍斑斑且是拆封过的,我当时就要求重新调换包装完好的新机,但没想到今天第二次提货时,店主给的还是同样外包装油污且已拆封的电视机。姜先生很生气,认为该店用欺骗手段欺诈消费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协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姜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姜先生去年12月9日就已经和家电卖场达成协议并全部付清了货款,即购买合同已经成立,而家电卖场提供油渍斑斑且拆封的电视机就有违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卖场老板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告知姜先生商家欺诈也缺乏证据的支持,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家电卖场退还姜先生全部货款7650元,此事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先付款后销售责任问题的案例。先付款是合同成立的一种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先付给另一方部分或全部货款,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可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接受货款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也应该将货款返还给对方。该案例实质就是一个预付款的纠纷案例。《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姜先生早在2010年12月9日达成协议时就交齐了货款,但家电卖场却没有按时按质地交货,并且先后两次都提供油渍斑斑且拆封过的货物,已经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姜先生可以要求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货款的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而家电卖场必须承担。
新鞋掉皮 消协帮忙解难题
【案情简介】:2011年6月8日,家住新城区的赵先生投诉称:2011年4月23日,我在新城区某鞋店购买森马牌网鞋两双,5月2日,其中一双男式网鞋(款号210083)出现掉皮现象,影响使用,该鞋当时折扣价格为161元,当天我就找到鞋店,老板口头说将鞋发到厂家退换,但一直到6月7日还没有退换,我去找店主,他却以各种理由搪塞,眼看都快两个月了,还是没有给予换货,所以只能请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受理投诉后,金寨消协非常重视。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和店主取得联系,向其宣传《消法》和《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为消费者更换网鞋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不及时履行换货义务,就违法,将会失信消费者,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鞋店免费更换一双同型号同价值的网鞋一双,如无同一型号的,更换同等价值的网鞋一双;2、更换后投诉人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提出其他要求。以上协议当即落实,消费者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由鞋子质量不合格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赵先生新购的网鞋在三包期内就掉皮,消费者要求鞋店履行“三包”承诺,但鞋店却没有履行。根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第五条: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是自售出之日起,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三包期限为一个月;价格50元(含50元)至100元以下的两个月;价格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为三个月。本案中赵先生4月23日购买鞋子,5月2日就出现掉皮现象,这中间不过10天的时间,仍然在三包有效期内,《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赵先生找店主,店主也同意更换,但就是不履行承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协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展工作,敦促店主按规定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