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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偷梁换柱 消协维权在行动

2011-07-06   作者:任凯   浏览:2014

【案例简介】
    2011年元月2日,消费者蒯先生来到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2010年9月6日与安徽龙驰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消费者明确要求装修使用的涂料及家具面漆品牌均是多乐士,而装修公司所使用的“多乐士”为假冒多乐士品牌的涂料。现在装修已经完成,蒯先生家中的家具面漆、墙体涂料导致家里气味特别浓,有强烈刺鼻化学味,严重影响家人身心健康。他已将装修公司使用的油漆拿到六安市多乐士总经销商处确认,经销商认定该油漆为假的多乐士油漆,而装修公司只承认使用的油漆是杂牌厂家冒名的,与其无关,拒绝承担责任。蒯先生多次与装修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都遭到装修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蒯先生投诉到裕安区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予以帮忙,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费者协会立即受理了此案,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采集了双方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以及装修使用的《安徽龙驰整体家装工程预算表》等相关材料,询问了装修公司使用油漆的出处,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通过调查,裕安区消协认为,安徽龙驰装修公司使用的家具面漆为多乐士抗划痕漆并非消费要求的多乐士倍饰易,装修公司所使用的多乐士油漆系杂牌厂家冒名的,不仅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而且导致装修后的房子内有强烈的刺鼻化学味,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裕安区消协先后四次将装修公司和消费者叫到一起进行调节,向装修公司说明其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安徽龙驰装修公司一次性退还油漆材料款及人员工资人民币6000元,赔偿蒯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整,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装修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此案例裕安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您在装修时要注意选择有营业执照和有建筑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正规企业;注意做好工程预算和签订装修合同;与装修公司的相关人员核实所报项目的真实情况,弄清自己所需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服务项目,对弄不清楚的材料可到装饰材料市场去咨询了解,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当工程结束时,最好找专业人员验收;水路、电路保留图纸,以便日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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