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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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名牌产品无质量问题”忽悠

2011-07-07   来源:霍邱县消协秘书处   作者:龚学 邓震宇   浏览:4569

【案例简介】

2011515,消费者张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南段某品牌专卖店购买皮鞋一双,价格为380元。消费者购买后仅穿两次就出现严重脱胶现象,鞋子无法正常使用。525,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对消费者说“鞋是名牌鞋,短期内不会有质量问题,有质量问题也是消费者人为原因造成的。”消费者认为这是无稽之谈,与经营者理论,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执,经营者始终不予退货。张某无奈投诉到霍邱县消协,要求经营者退货。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决定受理此案,并派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现场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但此时经营者仍然认为皮鞋开胶是人为原因造成,只提供维修,不予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皮鞋的价格为380元,三包期为3个月;同时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解下,经营者不再坚持己见,答应为消费者更换一双新的皮鞋,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鞋类质量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随着消费者维权意思的提高,遇到此类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经营者所说的“名牌产品短期内不会有质量问题”的话,理性消费,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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