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投诉基本情况以后,决定受理此案,并派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并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现场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属实。但此时经营者仍然认为皮鞋开胶是人为原因造成,只提供维修,不予退货。消协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安徽省鞋类商品“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皮鞋的价格为380元,三包期为3个月;同时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解下,经营者不再坚持己见,答应为消费者更换一双新的皮鞋,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鞋类质量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随着消费者维权意思的提高,遇到此类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经营者所说的“名牌产品短期内不会有质量问题”的话,理性消费,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