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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致伤案 调解获赔一万三

2011-07-08   来源:潜山县消费者协会余井分会   作者:李国亮 程文明   浏览:2784

 

 
燃放烟花致伤案 调解获赔一万三
 
【案情简介】
2010年除夕晚6时左右,潜山县余井镇松岭村青年组村民程书生,在自家院内燃放从附近商店购买的由潜山县某一花炮厂生产的花炮,点燃后轰隆一声爆响,花炮整体炸散,数枚炸散的花炮在院内乱飞,引燃了院内干草,程某情急之下用手打火,大火引燃了程某的外衣,致使其左手、左脸烧伤,伤者当即被送往安庆宜城医院接受治疗。程某家属怀疑是烟花质量有问题所致,要求经销商赔偿其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2011年2月9日拨打12315投诉,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1年2月9日,潜山县消费者协会余井分会接到潜山县工商局12315中心转办的余井镇松岭村青年组村民程某的投诉,2月10日,消协人员会同余井工商所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一是询问当事人及相关知情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二是查看被炸散的花炮残骸及被烧坏的衣服;三是调取了销售单位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及相关进货台账,确认该烟花是从正规进货渠道流入市场的;四是召集伤者家属与销售单位进行初步协商,商议要求经销商到医院看望伤者并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
2月11日,在消协工作人员的督促下,花炮厂负责人到消协余井分会协商处理,消协工作人员向伤者家属及厂家宣传和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厂家愿意先行垫付医药费2000元,后续费用待伤者伤愈出院后再协商解决。
2月28日,在工商所及消协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花炮厂负责人和当事人就整体事件进行最终协商,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引起花炮炸散的原因上,消协工作人员对炮筒管壁厚度是否达标以及装药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等有关方面提出质疑,同时消协人员指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当中,适用的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伤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进行举证。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花炮厂一次性支付消费者程书生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3万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每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调解处理此类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爆竹声声辞旧岁”是中国人辞旧迎新的传统方式,但是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然不容忽视,潜山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店购买并索要发票,以防日后发生事故时便于维权;在燃放烟花爆竹前,一要认真阅读燃放说明,二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消费争议,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案例提供:安庆市潜山县消费者协会余井分会 李国亮 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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