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1年7月5日,马集镇某中学的老师薛某来蒙城县消协投诉反映:自己于2011年1月8日在新城路一家手机城购买的H908 03673三星牌手机,价格600元。于2011年6月30日起手机出现自动关机、无法打开,经工信部手机入网查询后,发现该手机无任何入网信息,怀疑该手机是假冒三星名牌机,于是薛某找经销商要求退货未果,遂将此事投诉至蒙城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薛某的反映后,消协工作人员联系被诉方到消协协助处理此投诉。经调查,该款手机在工信部确实没有任何入网消息,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于消费者使用该手机近半年之久,经消协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和销售者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机款6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销售假冒手机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条款说明经营者对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手机存在使消费者认为该手机是三星手机,因为在外观上很相似,使人误认为是三星手机,属于以假充真的商品。销售者在明知是假冒商品仍销售,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应做到会识别,即包装简单的手机不能购买;没有厂名、厂址、“三包凭证”的手机不能购买;看外壳确定新买手机外壳是否与包装盒上手机图样属于同一设计。看字体注意手机主板(一般拆下电池就可以看见)、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盒上面印刷的公司名称是否相同、正确、完整、有光泽。看是否被开封应该检查电池、充电器以及赠品是否都为新品,没有被开封。看填写的发票应该让商家填写完整的售后服务表或者保修单,并且填写正规的发票。填写的进网许可证、IMEI序列编码、进网标志扰码号等,应该全部和主机上的相同。
案例提供:蒙城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