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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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谨防“订金”变“定金”

2011-07-18   来源:原创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548

 

近日,明光市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关于预付款纠纷的消费投诉。消费者谢某在明光市某家具店看上一张松木床,该床全价为1300元。因不知是否合适,谢某寻思先回家与家人商议一下,而店内该型号松木床只剩下最后一张,谢某便想先预订此床。谢某按照家具店老板要求支付了300元预付款,并收到家具店所开的一张300元收据。后谢某回家与家人商议,家人均表示该床不合适。于是谢某第二天前往该家具店告知老板不再购买,并要求退还300元预付款,该店老板以谢某单方面毁约为由,拒不退款。万般无奈之下,谢某投诉至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迅速联系到家具店老板,该老板声称收据为书面合同形式,谢某单方面毁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谢某则不认同,表示双方事先讲定不满意可以退还的。经仔细调查,消协工作人员了解到谢某所收到的收据上仅仅标明预付款,而非家具店老板所说的“定金”,预付款实际上是“订金”,而“定金”和“订金”是有很大区别的。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关于“定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按定金的双倍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给消费者。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但应适当考虑到经营者是否受到损失。《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又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本投诉中家具店在无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应全额退还谢某的“订金”。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详细讲解与耐心劝说,家具店老板退还全部预付款,谢某表示很满意。
通过这一投诉,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特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莫将“定金”与“订金”混淆,谨防“订金”变“定金”。此投诉中,如若收据上写的是“定金”,则谢某必须支付不超过该床全价20%的定金,即260元,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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